执行和解如何约束双方当事人
案情:
小王与小李存在借款合同纠纷,小王向法院递交了执行申请书,但由于小李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小王也表示自己是想让法院督促朋友小李,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小李每个月25号前向小王的银行卡里汇入五千元,直至还清欠款。
小王发现在判决书中写道“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于是起了贪心,决定注销银行卡,让小李还不上钱,想多捞利息。
发现小王银行卡已经注销的小李,急忙给法官打电话说明情况,并询问是不是不用还钱了。法官告知小李和解协议必须严格履行,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将钱汇至法院账户即可视为履行协议。
随后法官电话告知小王,协议是约束双方的,不是只约束被执行人,任何一方不履行都破坏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并通知小王前往法院领取款项。
小王有五个月时间身在国外,回国后向法官询问是否收到小李的还款,法官查询后发现只有两个月的款项汇入,并且小李“拉黑”了小王所有联系方式。此时法官告知小王,可以向法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法院会依法恢复执行。
同时,法官告知小王,根据法律规定,因小李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法院将依法对其实施限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
故事中的申请人小王和被执行人小李都存在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情况,无论是哪一方当事人违反执行和解协议,都有相应的救济途径。
为此,法官向大家做出以下提示
一、执行和解的基础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法自愿
执行和解协议的达成,建立在双方合法、自愿的基础上,若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达成和解协议,应及时告知执行实施部门,经执行实施部门审查属实的,应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并告知各方当事人。
二、申请人拒按和解协议受领财物的,
被执行人有救济途径
执行和解中,被执行人依和解协议的约定全面、适当履行自己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拒绝受领的,被执行人可以依法向公证机关提存或向执行法院提交。已经提存或提交的,视为其义务已履行完毕。
三、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实施部门经审查认为情况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并告知各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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