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医疗纠纷专栏简介

北京医疗纠纷律师:北京医疗损害诉讼律师团为当事人提供医疗纠纷损害诉讼、医疗损害鉴定、医疗纠纷调解、举证证明医方存在医疗过错、对人民法院判决书进行分析咨询、对不利鉴定结论进行质证等医疗损害诉讼服务或非诉服务。具体如下,提供多学科高级职称专业人组成的团队式服务;提供举证证明医方存在医疗过错的服务;提供对不利判决书的分析咨询服务;提供医疗损害是否具有诉讼价值的分析咨询服务;提供对病历的分析咨询服务;提供医疗纠纷损害伤残等级预测服务;提供专业的举证服务;提供医疗损害鉴定代理服务;提供医疗纠纷调解咨询代理服务等。

  • 医院手术方案经亲属签字但诊断有误致手术错误人身医疗损害赔偿案
    日期:2012-02-21 点击:471次

    医院手术方案经亲属签字但诊断有误致手术错误人身医疗损害赔偿案 对原告的损害后果应作客观认定。笔者认为,对原告而言,客观上其身体权遭到侵害,但在目前医疗水平不能同时对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及身体权并重予以完美保护时,医者的职责及患者的根本利益均要求对生命健康权的保护是首要的、根本的,对患者身体权的保护须以不丧失生命健康权为成就条件,故原告虽然右乳缺如,但此并不能视为损害后果,原告因此治疗而承受的不利影响应是一种因病情诊断差异而产生的对术后现实不能接受的痛苦。

  • 关于维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规定
    日期:2012-02-14 点击:1080次

    关于维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规定 医患矛盾属于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近年来医疗纠纷明显增多,有的认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一是由于医保制度的普及,老百姓就医看病呈明显上升趋势,门诊及住院量大幅度上升,而医疗机构由于多年来投入不足,条件有限,一时难以满足患者的就医需求,出现各种医患矛盾和纠纷。二是部分患者对医学科学期望值过高,认为进了医院如同进了保险箱,个别患者对有些疾病无法治愈不理解,将矛盾转嫁给医院和医务人员,以至于产生医疗纠纷。三是长期以来医疗卫生事业投入不足,导致医院不得不注重经济效益挣钱养人,患者对看病难、看病贵意见很大,对医疗机构产生积怨,借以释放。

  •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
    日期:2012-02-14 点击:2843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 关子隐私保护,这是民法上的每个自然人作为民事权利主体所应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它具有普遍性,并非只存在于医患关系之间。但是基于医患关系的特殊性以及当前医患纠纷中的现实矛盾,本法对这类特殊的隐私保护问题作了专门规定。

  • 关于医疗机构对住院志、医嘱单等病历资料的制作、保存及向患者提供的义务
    日期:2012-02-14 点击:418次

    关于医疗机构对住院志、医嘱单等病历资料的制作、保存及向患者提供的义务 医疗服务具有不公开的特点,无论是基于医学科学的考虑,还是从保护患者隐私的角度看,除医患双方外,与医疗行为无关者不得进人医疗现场。并且,即便对于患者本人,在采取手术等治疗措施时,通常被采取麻醉措施,对于整个手术过程也无从见证和记录。鉴于医疗行业的这一特点,由医务人员填写、制作的病历、住院志、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资料等病历资料,在发生医患纠纷时,就成了医疗侵权诉讼中极为关键的证据。这类资料作为证据,往往直接导致医疗诉讼的成败。

  • 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日期:2012-02-14 点击:683次

    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如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再如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以上规定对于医疗损害责任也是适用的,但是,鉴于医疗损害责任的特殊性,除以上规定外,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也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是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但是该种情形下医疗机构完全免责的前提,必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没有过错。如果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有不配合诊疗的行为,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医疗机构仍应对患者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二是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是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人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责任
    日期:2012-02-14 点击:4061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人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责任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人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涉及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和医疗机构的责任。立法调研中了解到,许多患者在因此受到损害后,都有被相互推诱,求偿困难的经历。由于法律缺乏明确的规定,患者在这方面寻求司法保护的效果也不理想。本条为了更好地维护患者的权益,便利患者受到损害后主张权利,明确规定“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同时规定,如果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 关于在什么情况下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规定
    日期:2012-02-14 点击:550次

    关于在什么情况下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规定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表明医疗损害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只在本条规定的特殊情况下,即医务人员有违规治疗行为或者隐匿、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的,才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 关于在诊疗活动中如何界定医务人员过错
    日期:2012-02-14 点击:769次

    关于在诊疗活动中如何界定医务人员过错医务人员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易于理解,如何界定过失是本条的主要着眼点。“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体现了侵权责任法上的重要概念,即注意义务。在现代侵权责任法上,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注意义务是侵权责任的核心要素,是界定过失的基准。各国侵权责任法中注意义务的内涵大同小异。

  •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特殊规定
    日期:2012-02-14 点击:7968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本条是针对抢救危急患者等紧急情况所作的特殊规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 有关医务人员告知说明义务和患者知情同意权
    日期:2012-02-14 点击:1158次

    有关医务人员告知说明义务和患者知情同意权 医师进行试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其家属同意。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部分荣誉展示

更多>>
 
15011163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