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某和王某经好友介绍相识,很快两人发展为恋人,并顺利地走入了婚姻的殿堂。但是结婚后两人发现有太多的不同之处,包括性格、价值观、人生观等,无法共同生活。两年后,池某诉至法院要求与王某离婚。两人由法院判决而离婚,且判决后池某和王某都没有再提出上诉。然而,离婚一个月后,池某收拾东西时意外发现王某竞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私自买了一套房产。而池某在与王某办理离婚时,王某却并没提起这套房子。池某认为,这套房子应该是两人的共同财产,而王某故意隐瞒,致使财产未能分割。池某为此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分割被王某藏起来的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子。
婚姻生活中,夫妻两人偷偷攒私房钱的事情屡见不鲜。但这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两人离婚时,应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有时的确存在离婚分割财产时一方隐瞒财产而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我国<婚姻法》本着公平的原则允许在离婚后的一段时间里,如果一方发现另一方有隐匿财产的行为,可以要求重新分配隐匿的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并没有夫妻财产的约定,所以应该适用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制。王某隐藏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婚姻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本案中池某是在离婚后的一个月发现王某故意隐瞒的财产的,没有超出两年,所以对于被王某隐藏的财产可以请求法院再次分割。
综上所述,本案中,王某私自购买的那套房产是在他与池某婚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买的。房子的所有权应该由夫妻共有,离婚时作为共同财产分割。所以池某在离婚后及时发现,没有超出法律规定的两年期间,所以可以再次要求法院对房屋进行分割。
京ICP120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