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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北京离婚损害赔偿律师专题北京离婚律师、婚姻家庭律师、遗产继承律师栏。离婚诉讼代理:代为调查取证,离婚财产分割;如离婚证据、财产证据、重婚证据、同居证据、第三者证据等;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如房产、存款、股票、投资等;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核实与清偿;婚外同居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子女抚养权与抚养费的确定;一方生活困难经济补偿的给付;起诉前的调解;制作起草起诉状、答辩状;立案,提起诉讼;参加法庭调查、质证、辩论;制作上诉状,提起上诉;二审庭审;强制执行 阶段,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立案,执行财产线索调查追踪,执行和解等。遗产继承争议遗产继承律师代理:包括调查遗产的范围,遗产分配争议调解,遗产争议诉讼代理,遗嘱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继承权的剥夺,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等等。赡养争议代理:包括调解,制作赡养协议书,赡养费追索,赡养纠纷诉讼代理。收养争议代理:包括指导收养过程,制作收养协议,代为办理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补偿纠纷等。亲子鉴定代理:代理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为当事人保密。子女抚养争议代理:如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费,变更抚养权,增加减少抚养费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代理。

  • 生母与继父离婚后,继子女对继父是否有赡养的义务?
    日期:2012-03-24 点击:513次

    继父母离婚后,被收养人的赡养义务如何承担 在收养行为中,女子为弱势群体、被动群体。所以,法律出于更多的保护义务.对其加以照顾。而且,不管父母关系好坏都不能逃避对子女的抚养责任。从这一点上看,养父母对养子女,与亲生父母对亲生子女的责任是一致的。所以,如果生活中出现,养父母间感情不和的状况,除了妥善处理彼此财产之外,对养子女的扶养方式、抚养费用的商议都要一一落实。这样才能避免日后的诸多经济纠纷。

  • 哥哥对年幼的弟妹是否有扶养义务
    日期:2012-03-24 点击:812次

    孤儿对年幼的弟妹是否有扶养义务 “长兄为父”属于公序良俗的一种,在法律没有特别条款进行约束时,便需要使用公序良俗的条款进行规制。换句话说,公序良俗也可以产生法律约束力。因而,结合案情,小汪的哥哥对小汪有扶养的义务。从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因为父母死后,有生活来源的长兄、长姐承担年幼的弟妹的抚育义务是一种社会美德,而我国法律已将这种社会美德和良好风俗融入进法律条款中,公序良俗原则也被规定为中圉现行的民法原则之一。

  • 老年人再婚后又离婚,如何分割财产
    日期:2012-03-24 点击:516次

    老年人再婚后又离婚,如何分割财产 本来离婚时财产分割问题就是离婚官司中的一个难点,对于那些老年夫妇离婚时要求分割财产,更是离婚诉讼中的一个难中之难。多数情况下,婚姻期间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不仅仅包括婚后二人的共同财产,还包括前夫或前妻及子女的财产,而不能简单地将二人所有财产做共有财产的认定,有时双方子女的财产也会牵涉其中。因而,必须谨慎处理此类财产分割的问题,稍有不慎,就会引发更大的矛盾。

  • 离婚后可否获得拆迁补偿款
    日期:2012-03-24 点击:420次

    婚后不满一年,离婚时可否获得拆迁补偿 根据相关规定,在离婚时处理公有房屋拆迁时的货币补偿额的分割纠纷时,一般要以是否同住为切人点进行处理。同住人指的是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所在地拥有常住户口,并已经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同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例若干问题的解答》里的另外一项规定: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可以取得拆迁补偿款。

  • 离婚前擅自转移财产,另一方可否追回
    日期:2012-03-24 点击:3145次

    离婚前擅自转移财产,另一方可否追回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夫或妻在处理该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对于设计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独立自主的处理权;而对于非因生活需要而对财产作出的重大处理决定,夫妻必须协商取得一致方可处理。在上面的案件中,梁明夫妇俩共同筹款购买了饭店,并约定不可转让,而梁明在婚姻存续期间内便擅自做决定,将该饭店转自父亲名下,严重侵犯了朱瑞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的同等处理权。此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的规定,朱瑞虽然离婚后才发现梁明在离婚前便将饭店私自转让给其父亲,但仍然可以请求法院获得相应的赔偿。

  • 离婚时,股票该如何分配
    日期:2012-03-24 点击:381次

    离婚时,股票该如何分配 股票的本金归属不会因为增值的多少而发生变化。如果本金属于个人财产,那不管亏损还是收益,都仍旧属于个人财产。而财产分割的纠纷多发生在对于股票增值部分的分割上。这部分的收益在没有事先约定的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提出离婚时,股票还在增值中,那么因为无法准确定出一个计算点,所以,仍旧按照共同财产分割处置。

  • 如何分配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责任
    日期:2012-03-24 点击:220次

    如何分配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责任 在夫妻关系存在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所欠债务,按照我国法律规定除特殊情形外均为夫妻共负的债务,更何况在本案中,夫妻二人均在借条上签了字,而借款的收益也归两人共同所有,不管从哪方面来说,二人都应共同偿还10万元的借款。所以,即使是双方离婚,两人依然对该笔债务负共同责任。此外,宋某和孔某在借款时用宋某父母的房子办理了抵押登记,宋某的父母也同意将房子抵押出去,为女儿借来这10万元钱。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关于抵押物代为偿还欠款的规定,当宋某和孔某在规定的期隈内均不能偿还欠款时,债权人可以将宋某父母用来抵押的房子折价、拍卖、变卖,并就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另,宋某父母可享有适索权。

  • 离婚后发现一方隐藏共有财产,可否再次分割
    日期:2012-03-24 点击:189次

    离婚后发现一方隐藏共有财产,可否再次分割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同等的处置权。即使在离婚财产分割的时候也是一样。如果出于私心,藏匿了部分共同财产,就是对另一方的二次伤害。一旦被发觉和查出,无疑会使彼此关系雪上加霜。而且,法律本着公正、公平的原则,也不会允许这样的情况继续存在。

  • 离婚后又复婚的,如何认定夫妻共有财产
    日期:2012-03-24 点击:1178次

    复婚后又离婚的,如何认定夫妻共有财产 张某是否能够分得这10万元财产的一半。主要是看这10万元是否属于第二次婚姻关系期间二人的共同财产,如果是第二次婚姻关系期间二人的共同财产,则在离婚时应该作为共同共有的财产予以分割,否则的话,张某无权享有对这10万元的处理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规定,对于一方婚前所有的财产,婚后未作特别约定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 离婚后,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怎么分配
    日期:2012-03-24 点击:991次

    离婚后,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怎么分配 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得的生产、经营和收益为夫妻共同所有,因此,该独资企业为夫妻二人共同所有毋庸置疑。当熊某与妻子阳某决定解除婚姻关系后,该企业也就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参与离婚财产分配。但是,双方都有各自的理由,不愿去经营这个独资企业。依据我国《婚姻法解释(二)》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关于企业解散的规定,其中,包括投资人决定解散的。既然无人再愿意经营,该企业自当由其投资人决定解散,所得利润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配。因而,本案中夫妻二人不必为该企业如何分配担心,将其解散后,其利润仍可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参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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