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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诉讼律师网北京离婚损害赔偿律师专题北京离婚律师、婚姻家庭律师、遗产继承律师栏。离婚诉讼代理:代为调查取证,离婚财产分割;如离婚证据、财产证据、重婚证据、同居证据、第三者证据等;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如房产、存款、股票、投资等;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核实与清偿;婚外同居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子女抚养权与抚养费的确定;一方生活困难经济补偿的给付;起诉前的调解;制作起草起诉状、答辩状;立案,提起诉讼;参加法庭调查、质证、辩论;制作上诉状,提起上诉;二审庭审;强制执行 阶段,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立案,执行财产线索调查追踪,执行和解等。遗产继承争议遗产继承律师代理:包括调查遗产的范围,遗产分配争议调解,遗产争议诉讼代理,遗嘱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继承权的剥夺,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等等。赡养争议代理:包括调解,制作赡养协议书,赡养费追索,赡养纠纷诉讼代理。收养争议代理:包括指导收养过程,制作收养协议,代为办理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补偿纠纷等。亲子鉴定代理:代理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为当事人保密。子女抚养争议代理:如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费,变更抚养权,增加减少抚养费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代理。

  • 如何订立公证遗嘱及遗嘱进行公证的流程
    日期:2012-05-23 点击:232次

    如何订立公证遗嘱及遗嘱进行公证的流程 公证人员会通过询问证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现场勘验、进行鉴定等方式,对遗嘱涉及的事项、财产进行审查。立遗嘱人应当如实陈述与公证事项有关的事实,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遗嘱公证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特殊情况下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至少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经公证人员审查合格、认为可以出具证明,承认公证员草拟公证书后,连同卷宗报批。任何人不得审批自己承办的公证事项。

  • 口头遗嘱应当具备的条件及口头遗嘱的效力与认定
    日期:2012-05-23 点击:131次

    口头遗嘱应当具备的条件及口头遗嘱的效力与认定 法律规定的口头遗嘱只能是在危急情况下的应急措施,以危急情况为其适用要件,不是任何场合都可以使用的立遗嘱的方式。由于遗嘱继承是公民依法处理其私有财产的一种重要方式,是一种要式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审查遗嘱人口述遗嘱时是否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是否神智清醒、是否能用语言清楚地表示出自己的真实意思。如遗嘱人当时不具有行为能力、已丧失行为能力、神智不清、不能清晰地用语言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立的遗嘱无效。

  •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处理
    日期:2012-05-23 点击:320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处理 指公民死亡后,既无法定继承人又未立遗嘱指定受遗赠人,也未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全体继承人都放弃了继承权或丧失了继承权,受遗赠人也放弃了受遗赠权,其遗产为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我国《继承法》第32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 遗产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解析
    日期:2012-05-23 点击:299次

    遗产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解析 我国《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这就是权利义务概括承受。限定清偿原则什么叫限定清偿?《继承法》第33条规定:"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几个继承人接受遗产,各继承人应按其继承遗产的份额比例分担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责任。

  • 遗产继承权丧失的法律依据
    日期:2012-05-23 点击:376次

    遗产继承权丧失的法律依据 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实施了法律所规定的犯罪或违法行为,被依法取消其对某一特定被继承人的继承权。继承权丧失的法律依据我国《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 遗产继承及遗赠的接受或放弃法律解析
    日期:2012-05-23 点击:254次

    遗产继承及遗赠的接受或放弃法律解析 在实践中有的合法继承人愿意接受被继承人的遗产、有的则放弃继承,但不管接受或者放弃都要有一定的形式。我国《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则视为接受继承,这叫默示。我国《继承法》第25条2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责任。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 遗产继承开始的时间与地点的法律规定解析
    日期:2012-05-23 点击:253次

    遗产继承开始的时间与地点的法律规定解析 我国法律明文规定了继承开始的原因,是被继承人的死亡。被继承人的死亡,分自然死亡和人民法院宣告或判决死亡。自然死亡,是指人的生命的终结。当前外国一般指呼吸停止,心脏停止跳动。现今医学界及法学家有争议,界定为脑细胞死亡。争议大的是安乐死,但均无定论。继承开始地点的确定通常以被继承人生前的最后住所地为继承开始的地点。如果被继承人的最后住所地与主要遗产所在地不一致,可以确定被继承人的主要遗产所在地为继承开始的地点。

  • 登报声明脱离父子关系相互间仍然享有继承权
    日期:2012-05-23 点击:146次

    登报声明脱离父子关系相互间仍然享有继承权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第一、继承权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亲关系而产生的,这种血亲关系不能解除。父母与子女由于家庭矛盾而发表的脱离父母子女关系没有法律效力,在法律上得不到承认,即这种声明对基于血亲关系而产生的法定继承权没有影响。因此,李某、石某虽声明与其子李甲脱离父(母)子关系,但李某、石某对李甲的遗产的继承权仍然存在。

  • 遗产继承中关于遗嘱的相关法律规定
    日期:2012-05-22 点击:145次

    遗产继承中关于遗嘱的相关法律规定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 遗产继承中的代位继承和转继承案例评析
    日期:2012-05-22 点击:389次

    遗产继承中的代位继承和转继承案例评析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的,继承人有权实际接受的遗产归其法定继承人承受的一项法律制度。转继承的发生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被转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2、被转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继承人;3、被转继承人未放弃或丧失继承权;4、转继承人是被转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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