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孙某2005年结婚,婚后两人经常因为家庭琐事争吵,感情不好,后来孙某结识一女青年,于是与张某分居,与女青年居住在一起,最后二人发展到离婚的地步。但妻子张某在与丈夫孙某诉讼离婚时,发现丈夫将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一处房产变卖了,所得钱款转移到其情人名下。这种情况,张某该怎么办呢?
在现实的离婚案件中经常会发生一方当事人为获得更多的财产而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现象。这会导致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不公,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平等自由、公平诚实是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并且已经成为了调整婚姻关系的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在结婚的时候适用,在离婚的时候同样适用,为了保护婚姻生活中弱势群体的利益,法律规定了一些在紧急情况下适用的保护条款。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本条规定了诉中的财产保全。
所谓诉中财产保全是指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采取诉中财产保全的条件包括:
1.需要对争议的财产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该案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
3.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
4.诉讼中财产保全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
综上所述,本案中的情形符合采取财产保全的条件,孙某在分割财产之前,企图将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房产变卖转移房款,该行为造成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灭失,可能使判决得不到执行。对此,张某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会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冻结待分配的财产,以保护张某的合法权益,但是法院可以要求张某对此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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