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与自己的丈夫兰某已经离婚了,孩子归姜某照顾。离婚时,姜某的丈夫称自己没有固定工作并且收入不多,所以他每月只给姜某抚养费200元,姜某为获得孩子的抚养权并且由于自己暂时还有能力抚养,也就同意抚养费的问题。但事后,姜某发现前夫兰某还在他原来的单位工作,有正常工资收入,工资约每月2000元,且年终奖1万多。姜某想知道前夫兰某到底应该给她多少孩子的抚养费?离婚后,子女的抚养费如何计算?
在有些离婚案件中,夫妻一方为了争取子女的抚养权,往往不惜在子女抚育费方面向对方作出让步。但是,父母承担子女的抚育费,这是父母的义务,也是子女的权利。父母一方在子女抚育费问题上向另一方作出不适当让步,损害的是子女的合法权益。
根据最高院1993年11月03日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第七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中,兰某应该支付的抚养费应该是每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也就是400到600元。如果兰某拒绝支付抚养费的,姜某可以到法院起诉兰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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