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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北京离婚损害赔偿律师专题北京离婚律师、婚姻家庭律师、遗产继承律师栏。离婚诉讼代理:代为调查取证,离婚财产分割;如离婚证据、财产证据、重婚证据、同居证据、第三者证据等;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如房产、存款、股票、投资等;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核实与清偿;婚外同居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子女抚养权与抚养费的确定;一方生活困难经济补偿的给付;起诉前的调解;制作起草起诉状、答辩状;立案,提起诉讼;参加法庭调查、质证、辩论;制作上诉状,提起上诉;二审庭审;强制执行 阶段,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立案,执行财产线索调查追踪,执行和解等。遗产继承争议遗产继承律师代理:包括调查遗产的范围,遗产分配争议调解,遗产争议诉讼代理,遗嘱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继承权的剥夺,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等等。赡养争议代理:包括调解,制作赡养协议书,赡养费追索,赡养纠纷诉讼代理。收养争议代理:包括指导收养过程,制作收养协议,代为办理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补偿纠纷等。亲子鉴定代理:代理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为当事人保密。子女抚养争议代理:如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费,变更抚养权,增加减少抚养费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代理。

  • 如何判定婚内“强奸"?怎么追究刑责
    日期:2017-12-01 点击:465次

    如何判定婚内“强奸"?怎么追究刑责陈某在违背妻子意愿的情况下,以暴力手段与其发生性行为,已经构成了强奸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是,实践中,此类案件争议颇多,很多专家学者认为婚内的“强奸"不构成犯罪。另外,因为贺某方式十分粗暴,使其妻子的身心健康受到了极大的伤害,也可以虐待罪对其起诉。

  • 怀疑婚介公司提供的是“婚托",是否可以请求赔偿
    日期:2017-11-28 点击:397次

    怀疑婚介公司提供的是“婚托",是否可以请求赔偿本案的刘先生作为民事案件的原告,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即刘先生如果认为婚介公司构成欺诈,那么需要提供婚介公司欺诈的证据。仅是凭感觉认为自己被骗了,无法提供切实的证据证明与自己约会的人是婚介公司的婚托,法院很难认定婚介公司欺诈。

  • 哪些法院对赡养案件有管辖权
    日期:2017-11-27 点击:398次

    哪些法院对赡养案件有管辖权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应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有多个被告的,几个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但鉴于赡养案件的原告多为年老群众,行动不便,让其到被告住所地起诉有些困难。根据相关当律的规定,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老人可以选择在自己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选择两个儿子住所地的其中一个法院提起诉讼。

  • 被判不准离婚的案件,6个月后可重新起诉吗
    日期:2017-11-27 点击:385次

    被判不准离婚的案件,6个月后可重新起诉吗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起诉的,不予受理。这就是说,在判决以后6个月内不得重新起诉离婚,但是有新事实、新理由,都可向人民法院再行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离婚时,妻子可以查询丈夫的存款吗
    日期:2017-11-27 点击:133次

    离婚时,妻子可以查询丈夫的存款吗如果牛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所以牛某可以起诉后申请法院对丈夫的存款进行调查。

  • 常年在外地的夫妻,想要离婚应到哪个法院起诉
    日期:2017-11-27 点击:282次

    常年在外地的夫妻,想要离婚应到哪个法院起诉该案件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夫妻双方都已不在原籍居住,如果还由原籍法院管辖,则对双方当事人的应诉都不利。鉴于双方都在各自居住的城市长期定居,可以将两人的现居住地认定为两人的经常居住地。本案的原告可以到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也就是现居住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 男女双方同居期间就财产归属所订立的协议有效吗
    日期:2017-11-14 点击:171次

    男女双方同居期间就财产归属所订立的协议有效吗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
    日期:2017-11-14 点击:410次

    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法院应如何处理1994年2月1 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 年2月1日后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如果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李某与张某属于1994年2月1日后未办理结婚登记,并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因此应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如果李某与张某经法院告知仍不补办结婚证,法院将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不以离婚案件审理。

  • 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同居生子,分手后女方能够要求经济补偿吗
    日期:2017-11-14 点击:367次

    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同居生子,分手后女方能够要求经济补偿吗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 男女恋爱期间女方曾怀孕做人流,分手后女方要求男方赔偿青春损失费,女方的主张能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日期:2017-11-14 点击:323次

    男女恋爱期间女方曾怀孕做人流,分手后女方要求男方赔偿青春损失费,女方的主张能获得法院的支持吗男女自由恋爱的目的是为了缔结婚姻,恋爱的过程是为了培养感情,增进了解和信任,男女双方在此期间彼此所承担的更多的是道义上的责任,多属道德规范调整的范畴,不管恋爱的结果能否促成婚姻关系的成立,即男女双方最终是否结婚,任何一方都无须因此对对方在感情、精神上的失落或受伤害承担任何法律上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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