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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北京离婚损害赔偿律师专题北京离婚律师、婚姻家庭律师、遗产继承律师栏。离婚诉讼代理:代为调查取证,离婚财产分割;如离婚证据、财产证据、重婚证据、同居证据、第三者证据等;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如房产、存款、股票、投资等;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核实与清偿;婚外同居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子女抚养权与抚养费的确定;一方生活困难经济补偿的给付;起诉前的调解;制作起草起诉状、答辩状;立案,提起诉讼;参加法庭调查、质证、辩论;制作上诉状,提起上诉;二审庭审;强制执行 阶段,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立案,执行财产线索调查追踪,执行和解等。遗产继承争议遗产继承律师代理:包括调查遗产的范围,遗产分配争议调解,遗产争议诉讼代理,遗嘱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继承权的剥夺,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等等。赡养争议代理:包括调解,制作赡养协议书,赡养费追索,赡养纠纷诉讼代理。收养争议代理:包括指导收养过程,制作收养协议,代为办理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补偿纠纷等。亲子鉴定代理:代理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为当事人保密。子女抚养争议代理:如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费,变更抚养权,增加减少抚养费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代理。

  • 离婚诉讼中“出租车手续”不能分割
    日期:2017-12-30 点击:125次

    离婚诉讼中“出租车手续”不能分割法院同时认为,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因涉案的出租车营运手续并非财产权,故亦不能认定为无形资产。取得出租车营运手续后,从事客运运输,固然能取得一定经济收益,但是要具体分析该经济收益的组成部分。

  • 继承开始前承诺放弃继承的效力
    日期:2017-12-30 点击:123次

    继承开始前承诺放弃继承的效力依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对继承权的放弃必须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进行。继承开始前,继承人放弃的并非继承权,仅为继承期待权。继承期待权系因特定身份关系而产生的继承资格,这种资格不能放弃,即使放弃也不发生效力。因此韩丙事先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应当依法定继承分割该房屋。

  • 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向亲朋好友举债的认定标准
    日期:2017-12-29 点击:181次

    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向亲朋好友举债的认定标准由于我国立法尚未完善,未建立家庭借款制度,法官在办案时,如果不认真主动依职权调查收集相关证据,仅仅凭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人证言,特别是有利害关系人的证据效力问题,不加以分析就予以认定,势必为当事人虚列债务提供可乘之机,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所以,法官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既不能因有利害关系人作证就对其证据一概否定,也不能因无利害关系人作证而对其证据一概认定;应综合案情具体分析,去伪存真,然后加以认定,并作出合理的判断,从而切实维护每个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离婚后—方如何要求增加抚养费数额案例二
    日期:2017-12-29 点击:191次

    离婚后—方如何要求增加抚养费数额案例二父母离婚后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原告法定代理人沈某某与被告在离婚时经法院调解对婚生女马某某的抚养问题作出了明确约定,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应为合法有效,并已产生法律效力,对双方均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 离婚后—方如何要求增加抚养费数额案例一
    日期:2017-12-29 点击:176次

    离婚后—方如何要求增加抚养费数额案例一在审理这一类型案件时应当注意,在抚养费负担数额方面,不直接抚养一方的给付标准,有固定收入的应为月总收入的20%到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数额可按照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当然,如果有特殊情况,给付的比例可以适当调整。

  • 法律层面,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是否存在差别案例二
    日期:2017-12-29 点击:164次

    法律层面,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是否存在差别案例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7条的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的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费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抚育费。

  • 法律层面,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是否存在差别案例一
    日期:2017-12-29 点击:179次

    法律层面,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是否存在差别案例一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对非婚生子女,任何人不得歧视和危害。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和生母都有抚养教育非婚生子女的义务,对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生父或生母,非婚生子女的另一方也可将子女领回去抚养,但相对方仍应承担相 应的义务。

  • 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如何确定案例三
    日期:2017-12-29 点击:228次

    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如何确定案例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和教育费等,直至小孩能独立生活时止。本案中,陈某乐系原、被告的非婚生小孩,在原、被告同居关系期间,该小孩随原告父母和被告共同生活,原、被告解除同居关系后,小孩虽随原告父母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但该期间原告一直在外打工,被告在末阳市区工作,亦对小孩履行了抚养义务。

  • 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如何确定案例二
    日期:2017-12-28 点击:116次

    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如何确定案例二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负担的多少、负担的方式,应根据子女的生父和生母的经济状况,先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拒绝履行抚养义务的,非婚生子女可诉请法院以判决的形式强制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依法履行抚养义务。

  • 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如何确定案例一
    日期:2017-12-28 点击:193次

    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如何确定案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规定“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本案中,原、被告女儿小艺,年龄尚幼,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实际情况,非婚生女由原告抚养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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