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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颁布后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具有代位继承资格

日期:2023-11-20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法典颁布后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具有代位继承资格

——童甲诉童乙等继承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杪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2021)鄂0107民初63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继承纠纷

3.当事人

原告:童甲

被告:童乙、童丙、童丁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李某原为武汉钢铁公司薄板厂职工,在母亲去世后被其母亲的哥哥童戊收养,李某于2019年9月10日去世,未婚,无子女。竟戊与妻子刘某育有一子童己。童已与李某系表兄妹关系。童己与妻子武某育有四子、二女,分别为原告童甲,被告童乙、童丙、童丁以及童庚(2011年9月12日去世)、童辛(于2009年5月4日因去世被注销户口刘某、童戊均先于李某去世,2017年6月13日童己去世。李某去世后,遗留房屋一套,银行存款共计若干元。李某生前未留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李某去世前生病住院及去世后的丧葬事宜均由原告童甲照顾、操办。另查明,李某的生父已于1995年7月13日去世。原告童甲认为自己有权继承李某名下的全部遗产,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原告童甲有权继承被继承人李某名下的全部遗产。被告童乙、童丙、童丁应诉后均向法院表示自愿放弃对被继承人李某遗产的继承权,并同意被继承人李某的遗产均由原告童甲继承。

【案件焦点】

被继承人李某兄弟姐妹的了女(即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童甲是否具有代位继承权的资格。

【法院裁判要旨】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因被继承人李某未婚,无子女,而其养父母、生父母、兄长均已先于其去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被继承人李某的遗产应由童己的子女继承。童己共育有四子、二女,分别为被告童乙、童丙、童丁,原告童甲以及童庚(2011年9月12曰去世)、童辛(于2009年5月4日因去世被注销户口)。而被告童乙、童丙、童丁均表示自愿放弃对被继承人李某遗产的继承权,并同意被继承人李某的遗产均由原告童甲继承,故本案的原告童甲有权继承被继承人李某的全部遗产,即被继承人李某名下房屋以及银行存款共计若干元均应由原告童甲继承。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屮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千-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继承人李某名下的全部遗产均由原告童甲继承,即被继承人李某名下的房屋一套以及银行存款均应山原告童甲继承。

【法官后语】

一、代位继承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晩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本条规定了两种代位继承的方式:一是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的代位继承;二是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的代位继承。其中,第二种为《民法典》新增的代位继承方式。即在被继承人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如果第二顺序继承人也都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但第二顺序继承人中的兄弟姐妹有子女的,则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以代位继承。《民法典》的上述规定扩大了遗产继承人的范围,增加了财产在亲人之间传承的可能性,完普了代位继承制度,加大了对私产的保护力度。

二、代位继承需满足的条件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在被继承人无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其财产,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又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代替先死亡的父母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称为被代位继承人或本位继承人,代耆被代位继承人取得遗产的直系卑血亲称为代位继承人。在代位继承中,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所得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需满足以下条件:

1.享有继承权的被代位继承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代位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死亡,是发生代位继承的前提条件。如果被代位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死亡,则因继承巳经开始,遗产巳经为被代位人取得,只是尚未来得及分割遗产。此时,只发生转继承而无代位继承,即被代位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法定继承人或者遗嘱继承人承受。

2.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或兄弟姐妹,其他继承人如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不发生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不仅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还包括养子女、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不仅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还包括养兄弟姐妹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3.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或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如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不受事数的限制。即子女可以代父或母之位,继承祖父毋或者外祖父母的遗产,孙子女亦可以代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之位,继承曾祖父母或者外曽祖父母的遗产。同时,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所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也即拟制的直系血亲之间也发生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被列为被代位人后,代位继承人限于被代位人的子女而非其直系晚葷血亲,除子女、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外,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其他继承人不发生代位继承。

应特别明确的是,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与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不能同时代位继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因此,当被继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任意一人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遗产,或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遣产时,被继承人兄弟姐妹不能继承,该兄弟姐妹的子女亦不能代位继承。当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死亡,如存在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作为代位继承人时,只能发生该直系晚辈血亲的代位继承,不发生第二顺序继承人的本位继承,就不发生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只有在被继承人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且没有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亲代位继承的情况下,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才能够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4.被代位人生前必须享有继承权,如被代位继承人基于法定事由丧失继承权,则连带引起代位继承权的消灭。关于代位继承的法律性质,存在两种学说,一种是代表权说,一种是固有权说。代表权说认为,代位继承是代位继承人代表被代位继承人参加继承,行使被代位继承人的权利。在被代位继承人丧失或者放弃继承权的情况下,不能再由他人代位继承。固有权说认为,代位继承权是法律赋予代位继承人的固有权利,并不是基于被代位继承人的继承权而继承。因此,只要被代位继承人不能继承,代位继承人就可以代位继承。根据人大法工委的解释,民法典最终没有采纳固有权说,而是采用代表权说,主要理由是:确定代位继承发生原因时,要综合考虑被继承人的意愿、遗产应发挥的功能、公序良俗等多方面因素,允许继承人在丧失继承权时可以由其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违背丧失继承权制度的目的,容易引发道德风险,也不符合社会公众关于公平正义的期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十七条采代表权说,在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下,其直系晚辈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5.代位继承人无论人数多少,被代位人无论是否全部死亡,原则上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被代位人有权继承的份额。这是因为代位继承人是代替被代位人的地位而继承遗产的,其只能取得被代位人应有的份额。

6.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发生代位继承,在遗赠中也不发生代位受遗赠。也就是说,如果遗嘱人通过遗嘱指定了子女以外的人作为继承人,该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在遗嘱人死亡后,该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不能通过代位继承继承遗产。这是因为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先于立遗嘱人死亡,将会导致遗嘱失效。当被继承人死亡时,只能按法定继承处理,不能根据遗嘱代位继承。

值得注意的是,被继承人的子女的代位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代位继承人的亲等限制有所不同。被继承人子女的代位继承人为其直系晚辈血亲,不受辈分的限制,但是在代位继承时以素分大者优先。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代位继承人仅限于其子女,这主要是由于兄弟姐妹属于旁系血亲,如果将旁系血亲

的代位继承人的范围规定得过于宽泛,就会使与被继承人没有太多血缘以及情感联系的人取得遗产。因此,要对旁系血亲的代位继承人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

三、本案适用情况

本案中,李某未婚,无子女,而其养父母、生父母、兄长均已先于其去世,原告童甲在李某去世前照料其生病住院及操办李某去世后的丧葬事宜,而被继承人李某生前亦未留有遗嘱或遺赠抚养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按照以前的《继承法》处理,童甲并不能享有法定继承权,势必会导致李某的财产无人继承的现象出现。《民法典》将作为侄甥的童甲纳入代位继承人范围之内后,原告童甲即可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顺利继承被继承人李某的遗产。此案中由童甲来继承姑妈李某的遗产既符合中华民族的伦理传统又符合善良风俗的要求,还保护了公民一生辛劳所得在家族中的延续。

编写人: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宋淼军,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胡阳,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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