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法律行为,协议自成立之日起开始生效,拒不履行协议中约定义务可以作为协议解除的条件,协议人可以据此请求解除协议,而是否履行协议不应作为协议生效的条件。
案件:林某、郝某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案
案号:(2020)津民申203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法律行为,遗赠扶养协议从协议成立之日起开始发生法律效力,经双方协商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拒不履行协议中约定义务可以作为协议解除的条件,协议人可以据此请求解除协议,而是否履行协议不应作为协议生效的条件。本案中,范某清与郝某于2018年10月18日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已经生效。林某主张郝某未承担范某清的生养死葬的义务,故范某清与郝某之间的遗赠扶养协议无效,该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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