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起树断致房屋损坏 树木所有人能否以不可抗力免责
作者:如东县人民法院 吴霞,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大风将树木刮倒造成他人损害,树木所有人能否以不可抗力免责。近日,如东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林木折断、倾倒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树木所有人未尽到管理、维护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张某与王某系邻居,数年前王某在张某房屋东侧约八十厘米处种植了一棵泡桐树,现泡桐树已经生长至九米多高。某日,如东数个镇区遭遇大风,王某种植的泡桐树被大风刮倒,致使邻居张某房屋屋顶局部受损。
张某认为王某应赔偿房屋维修费用,经交涉无果后,一纸诉状将邻居王某告上法庭,要求王某赔偿损失。
法庭上,王某辩称树木倾倒系大风所致,属于不可抗力,其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其种植的案涉树木距离原告房屋仅八十公分左右,而生长高度已经达到九米多,已经高于原告房屋。被告本就不宜在原告房屋旁种植高大植物,被告种植的树木距离原告房屋过近,且高度已经超过原告房屋,这明显增加了原告人身及财产受损的危险程度,但被告未能采取积极措施进行管理和维护,没有尽到谨慎注意和管理义务。被告所有的树木折断造成原告房屋损害,被告作为树木所有人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故其对原告因房屋损害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令王某赔偿张某因房屋损坏造成的损失2000余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规定,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树木致人损害时,采取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推定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存在疏忽、懈怠的过失,此时应当有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举证证明其已尽管理、维护义务,且不存在主观过错。
本案中,树木折断表面上看系由自然原因造成,但实际上与所有人的过错有关,其种植的树木距离原告房屋如此之近,应当知晓树木生长到一定高度会成为邻居安全隐患,但树木所有人并未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对事故的发生是有过错的,不能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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