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李小某等继承纠纷案
基本案情
李小某系李某与其前妻之子,王某系李某再婚妻子,李某再婚时李小某已成年。李某与王某曾签订协议,约定如李某先去世,则李某婚前所有的房屋由李小某继承,但王某有权在该房屋内居住至去世。李某去世后,李小某、王某就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和居住权产生争议。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李某与王某的婚前约定程序合法,能够反映李某对案涉房屋的真实意愿,本案应尊重李某对自有房屋的处理意见。经法院主持调解,各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即案涉房屋由李小某继承所有,王某在房屋居住至去世之日;李小某不得在王某生前处置房屋,王某亦不得在居住期间利用房屋获利。
典型意义
本案是解决居住权保障问题的典型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以来,涉及居住权的纠纷不断出现,如何平衡房屋所有权人和居住权人的权益成为司法难题。本案中,人民法院通过合理设置调解方案,为双方当事人的权利设置边界,约束各方在合法范围内行使权利,妥善解决了再婚老人晚年居住利益与继子女继承权的平衡问题。
京ICP备1200054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