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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又反悔 已支付供养费应返还

日期:2023-12-15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遗赠扶养又反悔 已支付供养费应返还

基本案情

吴某与李某系叔侄关系,李某夫妻一直对吴某夫妻一家颇为照顾。2006年左右吴某之子去世,李某之子按照当地风俗给吴某之子捧骨灰盒。2014年双方签订《赠与协议》一份,约定吴某夫妻将一套房屋赠与李某夫妻,李某夫妻负责照顾吴某夫妻至百年之后等等。李某夫妻拿房后装修入住至今,两家平时常有走动,李某夫妻在老人住院时予以照顾等等。2018年吴某夫妻的外甥女赵某与吴某夫妻开始走动密切,吴某夫妻于2019年12月将赠与李某夫妻的房屋过户给赵某,以李某夫妻未尽扶养义务为由,向法院提出撤销《赠与协议》,返还案涉房屋并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李某夫妻同意解除《赠与协议》,并反诉要求吴某夫妻返还扶养费、房屋装修费等共计40万余元。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双方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李某夫妻对吴某夫妻履行了一定的扶养义务。吴某夫妻在李某夫妻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案涉房屋过户给赵某,导致双方矛盾激化,在此情况下遗赠扶养协议已无法继续履行,应予以解除。从吴某夫妻陈述的解除协议原因及将房屋过户给赵某的行为来看,可以认定系吴某夫妻单方不愿意再履行遗赠扶养协议,故协议解除的责任应归责于吴某夫妻,依法应偿还李某夫妻已支付的供养费用。综合协议履行情况,判决解除《赠与协议》,吴某夫妻给付李某夫妻供养费用及房屋装修费用等共16万余元,李某夫妻将案涉房屋腾让。

典型意义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加深,养老问题日益凸显,越来越多孤寡老人选择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后,双方当事人都应按约履行义务。本案中,遗赠人情感上认为外甥女更好,不顾侄女夫妻多年扶养的事实,要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导致双方产生严重对立,此时遗赠扶养协议实际已无法继续履行,应解除为宜,但吴某夫妻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应返还李某夫妻多年的供养费用。本案提醒广大老年朋友,在遗赠扶养协议履行过程中,单方无故解除协议,既损伤了双方多年积累的情感,又要支付守约方的供养费用。因此在签订和解除遗赠抚养协议时要慎重考虑,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同时也祝愿每一位老人拥有幸福安康的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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