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共同遗嘱 尊重逝者遗愿
【基本案情】陈某(男)与前妻生育陈甲、陈乙二女,后与谢某(女)结婚并生育陈丙、陈丁、陈戊三个子女。陈戊于2011年因交通事故去世,小丽系陈戊的女儿。2014年3月,陈某与谢某在某社会调解服务中心订立遗嘱,该遗嘱由陈某书写,二人均签字捺印,服务中心两名工作人员签字见证,并加盖服务中心公章。遗嘱载明:“夫妻名下的两套房屋分别由陈丙、陈丁继承,另将陈戊去世时分得的赔偿款50万元送给孙女小丽。如果一人先离世,所有财产归另一健在的老人所有,健在的老人必须尊重双方共同订立的遗嘱,不得更改。”2019年11月陈某去世,谢某诉至法院,要求判决遗嘱所涉两套房屋由其一人继承。诉讼中,小丽、陈甲、陈乙对遗嘱的效力和可执行性提出异议。
【裁判结果】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与谢某共同书写的遗嘱符合法定条件,二人在遗嘱中共同对合法财产的处置系真实意思表示。现陈某已去世,遗嘱中“如果一人先离世,所有财产归另一健在的老人所有”的约定已生效,案涉房屋中属于陈某的份额应由谢某继承。遂判决:遗嘱所涉两套房屋由谢某继承,归谢某所有。小丽、陈甲、陈乙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鉴于案涉房屋一直在谢某实际控制下,众子女在陈某去世后暂未因继承问题产生矛盾,小丽等人对谢某的诉讼意图存在疑惑。二审承办法官对谢某进行了专程走访,了解到老人提起诉讼是为了确定遗嘱效力并保障其执行,避免去世后因遗产分配引起纠纷。二审判决后,承办法官给小丽书写了一份家书,希望小丽作为谢某唯一的孙女,能够体谅老人的良苦用心,尊重老人处置财产的真实意愿,对老人多加关爱,维系亲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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