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扶养协议中处分的财产应是遗赠人所有的财产,遗赠人不得处分他人所有之财产。
案件:袁某1与袁某3等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案
案号:(2021)京民申6379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遗赠扶养协议中处分的财产应是遗赠人所有的财产,遗赠人不得处分他人所有之财产。本案中,根据《遗赠扶养协议》中对于张某1名下所有财产之内容表述,该协议中所述张某1全部财产应指案涉301号房屋。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案涉301号房屋于2015年8月5日已变更登记至袁某3名下,从物权归属上案涉301号房屋属于袁某3所有。其后,张某1于2016年订立《遗赠扶养协议》处分他人名下房屋,袁某3事后亦未追认,张某1上述处分行为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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