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遗嘱系真意 应当尊重并履行
基本案情
江父与江母婚后育有两子江大伟和江小伟。2014年,江父自书遗嘱一份,写明将其与江母共同共有的一套房屋交由小儿子江小伟继承,如江小伟死亡则由江小伟的儿子继承。落款处江父、江母均签字,江父的兄弟也作为见证人在遗嘱上签名。2017年,江母的弟弟在遗嘱落款下方书写“此系江某亲笔,本人尊重江某的意愿”并签名,其他几位亲属陆续在遗嘱下方的粘贴单上书写相关内容并签名,支持或确认对上述房屋的处理意见。后江母、江父陆续去世,江大伟认为遗嘱仅系父亲一人意愿,其对母亲的遗产具有法定继承权,与江小伟就案涉房屋的继承问题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夫妻共同遗嘱是夫妻双方经过协商,对共同财产予以处分而订立的遗嘱。在实践中,夫妻共同遗嘱由共同立遗嘱人中的一人书写,另一方签字确认,应属常态。这种方式在形式上类似于代书遗嘱,但实质上有着本质的区别。本案中,从主体上看,涉案遗嘱是江父亲笔所写,江母在遗嘱上签名认可,表明涉案遗嘱为双方共同所立;从内容上看,涉案遗嘱是江父和江母明确表示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在他们去世后归江小伟所有;从形式上看,涉案遗嘱系江父江母共同的意思表示,形式上符合自书遗嘱的要件。因此,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及当事人生前意愿,涉案遗嘱应当认定为江父和江母的自书遗嘱,由江小伟继承案涉房屋。
典型意义
夫妻共同遗嘱作为特殊的遗嘱形式体现了夫妻对双方共同所有(或)其个人所有的财产的自由处分,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遗嘱属于私法调整的范畴,应当贯彻“法无禁止即可为”的理念。只要夫妻共同遗嘱是夫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所处分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当认可其效力。夫妻共同遗嘱中夫妻作为遗嘱一方是一个整体,其作出的处分财产的意思本质上符合自书遗嘱的特征。我国长期以“户”作为社会基本单元,家庭财产也以共同共有为主,以约定财产为补充,且子女一般在父母均离世后才分割家庭共同财产。夫妻共同遗嘱既符合我国的国情和传统,更有利于家庭财产的处理和家庭内部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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