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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遗产继承律师 >> 遗嘱继承 >> 遗赠

遗赠扶养协议的内涵以及与相关概念

日期:2023-12-12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一、遗赠扶养协议的内涵以及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在意志自由以及平等协商的前提下签订的,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前扶养死后安葬的义务,而遗赠人需要将协议中约定的遗赠财产在其死后遗赠给扶养人所有的协议。

1、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

遗赠是指继承人用遗嘱的方式将个人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在其死后赠与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的一种法律制度。两者都是遗赠人在生前处分自己的财产,死后才实现所有权移转的制度。区别如下:

(1)法律性质不同

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其成立并生效是以扶养人和遗赠人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为前提的,协议一旦签订,双方不可随意更改、撤销协议。遗赠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只需遗赠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生效,遗赠人可随时单方面撤销、更改遗赠内容。

(2)是否支付对价不同

遗赠扶养协议是有偿法律行为,扶养人取得遗赠财产是以履行好对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为前提的,遗赠人享有扶养人的扶养照顾权利是需履行将自身财产遗赠给扶养人所有的义务。遗赠是单务法律行为,受遗赠人一般情况下只享有权利而不需要承担义务,对受遗赠人而言,这是一种单纯的受益行为。

(3)对受遗赠人的行为能力要求不同

遗赠扶养协议的双务有偿性决定了受赠人负有对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必须具备扶养遗赠人的能力,这种能力就要求其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遗赠是单务无偿的法律行为,受遗赠人不需要承担一定的义务,可以理解为受遗赠人是纯获利益者,不需要具备一定的行为能力。

(4)效力等级不同

在合法取得遗产的四种方式中,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等级最高,优先于遗嘱、遗赠、法定继承。若遗赠人生前针对同一财产既签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又立有遗赠的,内容发生冲突时,按照遗赠扶养协议来处理。

2、遗赠扶养协议与附义务的赠与

附义务的赠与是指受赠人以履行相应的约定义务为前提才能取得赠与财产的一种法律行为,即受赠人在取得赠与人财产时,并非是无偿的,是需要承担一定的义务的。它与遗赠扶养协议的相同之处是两种制度都是通过履行一定的义务而取得财产的一种方式。两种制度的区别如下:

(1)义务范围不同

遗赠扶养协议的义务比较固定,即扶养人要对遗赠人履行赡养义务并在遗赠人死后进行安葬。而附义务的赠与中义务的范围比较宽泛,可以是任何双方协议一致的义务。

(2)交付财产的时间不同

遗赠扶养协议中约定的遗赠财产在遗赠人在世时仍归属于其自身所有,对遗赠财产享有自由处分的权利,不用交付给扶养人,在其死后遗赠财产才会交付到扶养人手中,并且交付时间只能由遗赠人的去世时间决定。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中受赠人只要履行了附随义务,就能取得赠与合同中约定的赠与权利,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确定交付的具体时间。

(3)对受赠人的行为能力要求不同

遗赠扶养协议中对受赠人行为能力的要求高于附义务的赠与中对受赠人行为能力的要求。遗赠扶养协议的受赠人为自然人时法律要求其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负担得起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附义务的赠与中只需要受赠人有可以履行赠与合同中约定的附随义务的能力即可,并不要求其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民法典》中关于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规定

第1123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1158条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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