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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遗产继承律师 >> 房产继承

房产继承

日期:2015-01-21 来源:北京遗产继承律师 作者:继承纠纷律师 阅读:175次 [字体: ] 背景色:        

房产继承,同其他遗产继承一样,指依照法定程序把被继承人遗留房屋的所有权转移归继承人所有的法律行为。房屋继承,是所有权继受取得方式的一种,也是房地产所有权移转的一种。房地产继承可因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而发生。继承人在继承程序完毕,取得对房屋遗产的合法继承权后,应到房地产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同时提交下列文件:(1)申请书;(2)继承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3)原房屋权利证书;(4)被继承人死亡证明;(5)继承人证明文件及公证书。

被继承人以遗嘱安排房产的,只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应按被继承人的遗嘱分配房产;但被继承人在遗嘱之外还有房产未处理的,按法定继承情况处理,已按遗嘱分得了房产的继承人仍有权利参与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除非遗嘱中明确表示该继承人不得再继承遗嘱房产以外的其他财产。

在遗产处理前,继承人可以表示接受或放弃继承权。遗产为房产的,应在房地产分割以前表示放弃继承权。放弃后又翻悔的,法律一般不予支持。房地产分割后才提出放弃的,所放弃的是所有权,这部分放弃的财产应视为无主财产,不能按照继承程序再分给其他继承人所有。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50410]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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