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损害赔偿专题主要由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负责。侵权损害赔偿律师团队集合了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工伤赔偿律师、医疗纠纷律师人身损害赔偿等各领域的专家型律师,业务范围涉及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触电事故、学生伤害、雇工损害、动物致害、产品责任、高空坠物、环境污染、相邻纠纷、共同侵权等各领域。具体如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雇员受害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致害损害赔偿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之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及当赔偿协议效力问题 若受害人同时起诉交强险与三责险,则保险公司应当作为被告身份参加诉讼。交通事故发生后,很多肇事人会主动找受害者或其家属进行协商,达成赔偿协议。对于这种赔偿的效力,因为牵扯到人身性质的原因,不能等同于普通意义的合同效力,只能认定为案件发展过程中的一个事实证明而已。因为很多时候,受害者并不懂得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或者为抢救生命仓促与受害人达成协议,显失公平,如果视为民事合同,显然不利于保护当事的利益,也违背立法宗旨,应当允许受害人可以另行起诉,当然赔偿一方也可起诉。但对于在交警部门或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协议,应当认为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当事人双方都应履行,否则视为违约。
汽车与摩托车交通事故保险赔偿案之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是否为机动车的法律定性 本案是一起发生在汽车与摩托车之间的交通事故。由于现在大量存在或通行摩托车的省市较多,因此,因摩托车而起的事故屡见不鲜。但是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往往对于摩托车是否为机动车存在争议。而这又涉及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问题。因此,准确地廓定《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机动车的概念范围,对于准确处理交通事故有着重要的意义。
交通事故发生后机动车再次撞击致使伤害加重的性质认定 第一次撞击也就是源于交通事故原因的撞击,必然产生一个减速或停止的痕迹,形成一个撞击点以及由此产生的一个一次性损害结果,或者还会产生一些由此派生的损害结果;第二次撞击也就是源于过失行为的撞击,必然产生一个减速或停止的痕迹,前后痕迹存在重合、相交、不相交三种情况,必然形成另一个撞击点以及由此产生的另一个一次性损害结果,或者还会产生另一些由此派生的损害结果,前后撞击点、一次性损害结果、派生的损害结果存在竞合、不竞合、可吸收三种情况。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之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竞合时的法律适用 工伤职工有权获得工伤保险赔偿、享受工伤待遇。因此,只要客观上存在工伤事故,就会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产生工伤保险赔偿关系,而不论事故发生的原因是什么。其次,基于交通事故侵权事实的存在,受伤职工作为被侵权人,与肇事司机之间形成了侵权之债的法律关系。作为被侵权人,有权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由于二者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即使劳动者已经获得了工伤保险赔偿,也不能免除侵权人的责任。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之一次性损害赔偿协议的效力 如果当事人双方就侵权损害赔偿自行达成一致协议,应视为双方以协议排除法律规定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之适用,双方因协商而达成协议这样一个法律事实,使原有的赔偿法律关系变成了合同关系。因此,当事人双方一旦就赔偿问题依法达成协议,双方之债权债务关系即不再受侵权行为法的调整,而是基于合同关系形成的合同之债,由合同法予以调整。义务人如不履行义务则承担违约责任。如果赔偿协议已履行完毕,那么合同之债权债务关系就随之消灭。本案中的一次赔偿协议,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
机动车方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 机动车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通常为运行供用者,运行供用者指为自己而将机动车供运行之用者,即机动车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的归属者。因此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是判断机动车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标准。在意思支配人与利益归属人相分离情形下,则应以意思支配人为责任主体,而处于运行支配地位的人可以是机动车所有人,也可以是机动车实际控制人。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之车辆贬值损失赔偿 车辆贬值损失是一种因侵权造成、客观存在的财产损失。关于损失的本质,理论上有利益说、组织说和损害事实说等不同主张。目前司法实践中广泛采利益说,利益说为计算损害赔偿提供了计算标准:即以总财产的变动为根据,比较损害事实未发生和发生后的财产状况确定差额,实质上就是注重以市场价格确定损失。车辆贬值损失恰好符合利益说。
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是否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我认为,这一规定并不是理论上严格的无过错责任或是过错推定,因为它考虑了加害人和受害人的过错状态但又规定得不够周延,所以是有待进一步改进的,而从理论分析和实践需要的角度来看,我更愿意把它界定为是一种过错推定责任,这是我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原则的基本观点,下面的论述将围绕这一点展开。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归责原则探析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不论机动车一方是否具有过错,均应当承担责任。只有在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情况下,才可以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根据上述规定,机动车一方若主张减轻责任,必须提供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即存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同时还必须证明自己已经采取了必要的处置措施,两者缺一不可。
当前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所面临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申请保全的财产往往是车辆,而我国目前并无法律明文规定对保全财产如何保管,且由于条件的限制,保全的车辆往往就置于露天场所,日晒雨淋,车辆老化极快,更兼之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期间比较长,而根据我国现有相关法律的规定,保全的财产在开庭审理之前不得处置,这就往往造成保全的车辆会放置半年、甚至于一年以上。保全的车辆往往到能处置时其价值已大为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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