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损害赔偿专题主要由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负责。侵权损害赔偿律师团队集合了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工伤赔偿律师、医疗纠纷律师人身损害赔偿等各领域的专家型律师,业务范围涉及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触电事故、学生伤害、雇工损害、动物致害、产品责任、高空坠物、环境污染、相邻纠纷、共同侵权等各领域。具体如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雇员受害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致害损害赔偿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由芜湖试管婴儿案件浅析精神损害及医患纠纷法律属性 这类案件起诉时一律用医患纠纷或医疗纠纷即可,结案时根据查明案件事实,确属医疗事故的可再由主审法官更改,非属医疗事故的,仍可用医疗纠纷统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通知同时说明,第一审法院立案时,可根据当事人的起诉确定案由。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符时,结案时以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作为确定案由的依据。此类医疗纠纷如果经双方协商达成了协议,如果赔偿协议在履行过程中,一方反悔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诉讼,则应属合同纠纷,人民法院不应以医疗纠纷立案。
学校体育教学等意外伤害事故的损害赔偿诉讼若干问题探讨 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大多属于民事侵权责任。关于民事侵权责任的确定问题,一般认为有三种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过错作为归责的必备要件,即行为人有过错的,就应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的就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责任制度。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损害结果发生以后,不论加害人有无过错,都由加害人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一种法定责任形式。
学生伤害事故赔偿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 由于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主要是侵权民事责任,而我国的《民法通则》对此已有较为全面的规定,因此,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时,首先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而不是《办法》的规定。举证责任,是指法律要求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时,作为受害人的学生,如果要求学校承担民事责任,那么是由学生还是由学校承担举证责任?《办法》对此未作任何规定。
防范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对教育者应该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 学校管理者与教育者法律意识的淡薄是引发学生伤害事故的一大原因。因此,在学校领导加强自我法律意识与提高管理水平的同时,对教师应该开展法制教育、纪律教育和安全教育,使教育者树立对学生人身安全负责的法律意识,这是做好学生伤害事故防范工作的基础。通过各种形式组织教师学习有关的法律知识,了解国内外已经发生过的学校伤害事故的典型案例,使教师清楚地认识到伤害事故的严重性以及防范事故的重要性,从而严格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教育工作,树立防范伤害事故发生的法律意识,形成时刻注意保护未成年学生安全的习惯。
我国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赔偿范围标准 学生伤害事故损害赔偿是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善后事宜的重要内容。由于我国没有统一的人身伤害赔偿法典,有关人身伤害赔偿的规定散见于《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国务院有关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大中小学校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往往不知所依。《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损害赔偿提出了统一的赔偿规定,其目的是依法为学校、教育行政机关、学生及家长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损害赔偿确定相应的赔偿原则。
西方主要国家学生伤害损害赔偿法律制度探析 日本及西方国家所使用的“学生伤害事故”一词,从广义上讲是指在学校这一教育场所发生的各种形态的事故。它不仅包括上课时间、课间休息、修学旅行、放学后、课外俱乐部等活动中的事故,也包括由学校火灾、日照、烟雾等造成的学校灾害和学校发生的刑事案件,学生处分案件等。从狭义上讲是指在学校运作过程中所造成的儿童、学生的人身伤害,其中不包括火灾、失盗等财产性损害。下面笔者将对美国、英国、联邦德国和法国的学校事故赔偿责任的相关法律制度进行分析论述。
常见学生伤害事故的分类与损害赔偿责任分析 学校事故是指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其中“在校”既是一个空间概念,又是一个时间概念。从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原因看,可分为:因学校的教育、教学及生活设施存在安全隐患造成的伤害事故;因学生之间的嬉戏、玩耍造成的伤害事故;因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的伤害事故;因突发性疾病、严重疾病及猝死而引发的人身伤害事故;因意外事件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因学生自杀引发的伤害事故;校外人员在校内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以及在校外发生的伤害事故等等。
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类型及责任免除 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可以分为两种基本类型,就是学校责任事故和非学校责任事故。前者为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与义务而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后者包括学校意外事故、学生自己责任事故和第三方责任事故。将学生伤害事故分为学校责任事故和非学责任事故。在非学校责任事故中,分为学生及其法定代理人责任事故和第三人责任事故两种即可。
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 学生伤害事故是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侵权案件中一种常见、多发的案件类型。研究学生伤害事故,最重要的是要研究学生伤害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对学生伤害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承担,审判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这使得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具有了统一、明确的规范。
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 究竟怎样才能构成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有的学者认为,应当具备的要件是:一是事故必须发生在学校与学生之间,二是事故必须发生在学生在学校接受教育的环境,三是事故必须发生学生在学校接受教育期间,四是事故必须与育人密切相关,五是构成事故必须存在学生人身伤残或死亡的较为严重的后果。这种看法基本上说出了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的要求,但是在一些方面还不够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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