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损害赔偿专题主要由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负责。侵权损害赔偿律师团队集合了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工伤赔偿律师、医疗纠纷律师人身损害赔偿等各领域的专家型律师,业务范围涉及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触电事故、学生伤害、雇工损害、动物致害、产品责任、高空坠物、环境污染、相邻纠纷、共同侵权等各领域。具体如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雇员受害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致害损害赔偿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赔偿公司单位为其花费的培训费 在你为公司服务的时间内,单位对你进行了两次培训,第一次培训你已经为单位服务了两年,而第二次培训你只为单位服务一年,根据上述规定,你给予单位的赔偿应该根据递减的原则,分别按每次培训后的实际服务期占十年服务期的比例乘以该次的培训费用计算补偿的培训费用,然后再相加。即可计算出你应该赔偿公司的补偿金。
公司名称变更原劳动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仲裁委员会这样的裁决是正确的。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意思协商一致的结果,其上记载的内容既包括双方的权利,也包括双方的义务。合同一方主体变更了,就意味着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发生了转移。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权利义务发生转移的,须经另一方当事人同意。本案中,劳动合同一方主体A公司变更为B公司,但原先A公司与小刘间的劳动合同并没有进行任何变更,因此,A公司与小刘间的劳动合同对于B公司而言并没有法律效力。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解除纠纷案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其他类型的劳动合同的区别仅在于期限的不同,并不能参违法者进行无原则的保护。《劳动法》第25条规定,劳动者因过错给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当然也包括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傅某不按规章办事,收取贿赂,给化肥厂造成14万元的损失,化肥厂可以解除合同。傅某认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就是不能解除的合同显然是错误的。
劳动争议纠纷案之因借调引发的劳动纠纷判决书节选 根据劳动法规定,只要劳动者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了正常的劳动,用人单位就应该为其发放合理的报酬,不存在义务劳动的情况。被上诉人利用"义务劳动",廉价利用上诉人的劳动力,具有非法性。上诉人没有异议,是因为被上诉人在劳动关系中处于优势地位,上诉人处于弱势地位,上诉人若提出异议就将被解聘。
劳动争议纠纷案例之拖欠劳动报酬案判决书节选 劳动者付出劳动,有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从用人单位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本案中原告应被告所聘到被告处任生产厂长,双方建立劳动关系,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应依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按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原告在被告公司工作期间,被告长期拖欠职工工资,在劳动行政部门的责令下仍未向职工履行支付工资报酬的义务,且给原告出具了工资欠条,对原告要求支付工资145000元的要求,依法应予支持。
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纠纷案案例 原告单方面解除了腾振远的劳动合同,且已为被告办理了有关失业手续,现被告亦不要求恢复其与原告的劳动关系,故原告应按有关规定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及补发解除劳动合同前的各项费用。原告的诉请无依据,不予支持。
交通事故律师解析有关机动车辆纠纷若干法律问题 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销售商在合同履行期届满前单方提高车辆价格,其明确表示将不按合同约定的价款履行义务,已构成了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王某应当要求戚某返还购车款。作为买方的王某虽然给付了车款,而戚某也向其交付了车辆,但戚某在取得出卖汽车的权利上本身存在瑕疵,故意隐瞒了还欠陶某车款的实际情况,已经构成了违约。其行为明显具有欺诈性质。
共有人之一致人伤亡,其他共有人要承担连带责任吗 钟桌可以找马龙要求赔偿。《物权法》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也就是说,共有人要对因共有财产而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所谓连带责任,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有效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带义务人都对不履行义务承担全部责任。具体到本案中,马军与马龙因共有这辆卡车而成为连带责任义务人,马军无力履行对外的债务,马龙有履行的义务。马龙履行完义务后,可以向马军要求追偿。
母子俩共有的汽车撞伤他人,谁来支付医疗费 本案中,小刘酒后将孙女士撞伤,侵犯了孙女士的身体健康权,虽然事故是由小刘一人造成的,但由于该汽车是由小刘母子共有,而且责任并不可分,因此由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具体来说,孙女士可要求小刘母子中的任何一方承担赔偿责任,而承担责任的一方可存履行义务后向另一方进行追偿。
在邻居家房屋下铺设管道的协议有效吗 本案中,根据法律对相邻关系的规定,窦某铺设水管必须经过安某家时,安某必须为其提供必要的便利,这是法律为保障窦某利用土地所作的强制性规定,一般来说不允许相邻双方通过合同预先排除。但是双方就管线铺设的具体线路和方式,可以在不违背风俗习惯、不对相邻土地构成危害的情况下进行协商。本案中,窦某与安某之前达成的协议是合理的,因此,法律认可这种自由商议的结果,相邻双方也应该遵守协议内容,不得随意反悔。安某不能借口窦某未遵照对自己损害最小的方式铺设管线,要求窦某重新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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