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损害赔偿专题主要由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负责。侵权损害赔偿律师团队集合了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工伤赔偿律师、医疗纠纷律师人身损害赔偿等各领域的专家型律师,业务范围涉及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触电事故、学生伤害、雇工损害、动物致害、产品责任、高空坠物、环境污染、相邻纠纷、共同侵权等各领域。具体如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雇员受害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致害损害赔偿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外地诊疗费用报销的具体事宜 因急、危重病和慢性急性发作在外地医院住院的患者,须在入院后四天内由所在单位到医保中心办理外诊登记手续(法定假日顺延)。报销时须提供与住院有关的诊断证明、用药、处方、报销凭证明细表、出院小结等费用手续,未办理外诊登记或不能提供有关手续的,其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社会医疗保险之什么条件下可以办理外地转诊 一是外地转诊的医疗费先由患者垫付。患者出院后凭外地转诊审批申请表第一联、出院证明、报销凭据送医保中心审核,审核确定的医疗费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二是外地转诊期间,患者在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付。三是转诊病人只报销经核定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病人人住超标准病房,到经营型医疗单位诊治和使用自费药、自费项目范围的费用,均不予报销。四是凡未经定点医疗机构审批同意而自行转诊、自找医院、自购药品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社保人员如何选择定点医疗机构 参保职工在上述范围内可自主选择,但自主选择应本着两个原则,一是就近、方便;二是根据当地已定点医疗机构分布情况,合理选择基层、专科和综合医疗机构,至于选择多少家为宜,要充分体现方便、就近原则,还要兼顾统筹地区的管理能力。从理论上讲,参保职工可以在任何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这有利于促进医疗机构间的竞争。当前,为便于监督管理,参保人员应以基层、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分级管理)定点综合医疗机构为一组,选择一至两组作为就诊医院。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过错情形有哪些 一是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二是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三是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小学生上课期间嬉闹意外受伤应由谁来负责 学校有明显过错,学校作为教育管理者,应当履行教育和管理职责,对在校学生的生命健康负有监督管理和保护的责任。《民法通则》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由于本案致害者和受害者均是未成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在校学生,他们在校学习期间,学校对他们有保护、教育和负责其安全的义务,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期间造成的损害负有因未尽到教育和管理职责的责任。
本案中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认定加工厂作为定作人,本不应当承担承揽人杨某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造成的自我损失,但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电梯管理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电梯维修是保证电梯长期安全正常运行的重要环节,也是电梯生产企业售后服务的主要内容;使用单位自行维修保养电梯必须得到电梯生产企业的委托代理。可见,使用单位不得擅自维修电梯,维修时必须交由生产企业或得到生产企业的委托代理并交由具有专业维修资质的企业完成。本案中,杨某既不是具有专业电梯维修资质企业的员工,也不具备维修电梯的专业资质和技能。因此,加工厂在选任维修人员的方面存在过错,故应当对承揽人杨某的损失承担部分民事怎责任。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界定 构成医疗损害责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必须具备医疗过错要件。这是法律对医疗机构实施违法诊疗行为主观心态的谴责,正因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具有医疗过错,法律才对医疗机构科以侵权责任,以示谴责。如果在诊疗行为造成患者损害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没有过失,医疗机构就不承担医疗损害责任。在诉讼中,医疗过错如何证明,以及何方承担举证责任,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分歧意见较大,应当进行深入研究。
诊疗行为与患者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的 成医疗损害责任,违法诊疗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现代侵权法的基本原则是责任自负,要求每个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因果关系是任何一种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它要求行为人的不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唯有此,行为人才对损害结果负责。在医疗损害责任中,违法诊疗行为与患者所受损害后果之间必须具因果关系,医疗机构只在有因果关系存在的情况下,才就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失诊疗行为负损害赔偿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构成要件之患者受到损害的认定 医疗损害责任的患者受损害的利益损失,包括人格利益、身份利益和财产利益。人格利益损失主要表现如下。一是生命利益、健康利益、身体利益的损失,造成患者的死亡、残疾、其他损伤,以及非法接触患者身体等。身体权是维护身体组成部分完整性的权利,包括实质的完整性和形式的完整性。医务人员或者与医务人员有关的人员未经患者同意,非法接触患者身体,构成对身体权的侵害。二是亲权利益的损失,亲权是未成年子女与其父母之间的身份权,医疗机构由于疏忽将产妇所生的孩子抱错,就使婴儿与其父母脱离了亲权照护,亲权利益受到损失。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的违法诊疗行为 在医疗损害责任的责任主体方面,应当确定计划生育部门是否属于医疗机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60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发生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依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其中不属于医疗机构的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发生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行使依照《条例》有关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承担的受理、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和赔偿调解的职能;对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的该机构及其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 | 京ICP备1200054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