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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专栏简介

侵权损害赔偿专题主要由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负责。侵权损害赔偿律师团队集合了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工伤赔偿律师、医疗纠纷律师人身损害赔偿等各领域的专家型律师,业务范围涉及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触电事故、学生伤害、雇工损害、动物致害、产品责任、高空坠物、环境污染、相邻纠纷、共同侵权等各领域。具体如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雇员受害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致害损害赔偿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如何处理的规定
    日期:2013-07-24 点击:1425次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如何处理的规定 对遭受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或者有可能遭受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要及时地组织进行救护,及时将受到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送到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治疗,并对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留在医疗机构进行医学观察。对于以上治疗、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花费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日期:2013-07-24 点击:3988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劳动者在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向用人单位索取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复印件,用人单位不能拒绝,并且要如实地、无偿地提供给劳动者。用人单位不能为了逃避责任,对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进行篡改、伪造,加以隐瞒,提供虚假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也不能当劳动者索取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时,向劳动者提出不合理的要求,附加条件,甚至索要费用,进而刁难劳动者。为了确认所提供的健康监护档案的效力,用人单位还应当在所提供的健康监护档案的复印件上签字、盖章。这是对用人单位所规定的一项义务。

  •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日期:2013-07-24 点击:1326次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如果劳动者在离岗前没有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这是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之一。由于劳动者在离岗前没有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不了解自己的身体状况,也无法判断劳动者是否受到职业病危害,患了职业病,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在任何时候都不得单方面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和劳动者在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等方面要求的规定
    日期:2013-07-24 点击:939次

    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和劳动者在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等方面要求的规定 有些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和职业病防护设备,不能正确使用;有的对于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重视不够,甚至根本就不采用。比如,有的劳动者因为天气热就不戴防尘口罩。这样做,对劳动者本人身体健康的危害是很大的。劳动者如果不履行本条规定的义务,比如不参加职业卫生培训,不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不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等,用人单位应当对该劳动者进行教育,严重的要进行批评,帮助其改正。

  •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必须依法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的规定
    日期:2013-07-24 点击:2575次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必须依法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的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是指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没有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对劳动者进行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没有向劳动者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情况,没有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

  • 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不得隐瞒的规定
    日期:2013-07-24 点击:1256次

    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不得隐瞒的规定 有些工人甚至用正已烷来洗手、洗饭盆(正已烷可经呼吸道、皮肤和消化道吸收),出现严重中毒症状还以为是得了怪病。如果用人单位对所使用的技术、工艺、材料的职业病危害不了解或者对该职业病危害加以隐瞒而采用,实际上也是对劳动者知情权的一种侵害,是对劳动者的一种欺骗。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对由此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 不得转移和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规定
    日期:2013-07-24 点击:1793次

    不得转移和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另一方面,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也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目前一些企业将本来局限于本企业内部的职业病危害,通过多层次的外包、转包等形式,广泛转移到其他企业和劳动者个人,劳动者在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时,往往得不到应有的防护条件和个人防护用品,造成职业病危害从职业人群向社会人群广泛扩散。本条针对这种严重情况作出上述规定是必要的。

  • 禁止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的规定
    日期:2013-07-24 点击:1675次

    禁止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如果违反这一规定,使用了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要依照本法第68条的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材料及放射性物品应符合法定要求的规定
    日期:2013-07-24 点击:1115次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材料及放射性物品应符合法定要求的规定 按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使用单位或者进口单位在依法经批准后,还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送该化学材料的毒性鉴定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等资料。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包括国家环境保护局发给的《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登记证》等资料。

  •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应符合法定要求的规定
    日期:2013-07-24 点击:1311次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应符合法定要求的规定 还是需要安装通风设备,还是需要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等等。还要注明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当采取什么样的应急救治措施。这里讲的应急救治措施,是指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产生急性职业健康损伤时,对遭受职业健康损伤的人的抢救、急救措施,也包括立即控制、制止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原因的一些紧急措施。5.其他一些需要让使用者了解的情况。这一规定也是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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