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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专栏简介

侵权损害赔偿专题主要由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负责。侵权损害赔偿律师团队集合了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工伤赔偿律师、医疗纠纷律师人身损害赔偿等各领域的专家型律师,业务范围涉及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触电事故、学生伤害、雇工损害、动物致害、产品责任、高空坠物、环境污染、相邻纠纷、共同侵权等各领域。具体如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雇员受害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致害损害赔偿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 职业病统计报告是职业病防治管理的重要内容
    日期:2013-07-24 点击:239次

    职业病统计报告是职业病防治管理的重要内容职业病统计报告作为国家统计工作的一部分,各级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必须树立法制观念,不得虚报、漏报、拒报、迟报、伪造和篡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扰职业病报告人员依法履行统计报告义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作好本行政区内的职业病统计报告的管理工作,并按照国家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 关于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的报告义务和接报部门的职责的规定
    日期:2013-07-24 点击:303次

    关于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的报告义务和接报部门的职责的规定 为及时开展职业病诊断和救治职业病患者,本条同时也规定了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的法定职责,即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的报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确诊为职业病的报告时,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 关于职业病诊断的原则及有关程序要求的规定
    日期:2013-07-24 点击:477次

    关于职业病诊断的原则及有关程序要求的规定 一是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3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3名以上”属于法定要求。二是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不能只是个别或者部分医师签署。三是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上述3项内容有一项要求未获得满足,该诊断证明书就不具有法律效力。这对于保证诊断质量,防治权力滥用是必要的。

  • 关于职业病有关诊断、鉴定办法的制定部门的规定
    日期:2013-07-24 点击:236次

    关于职业病有关诊断、鉴定办法的制定部门的规定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社会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职业病伤残等级的鉴定问题与工伤社会保险问题关系密切,其中既包含大量技术规范,也有许多政策界限,既要让职业病患者得到有效的救济,也要充分考虑到国家财政负担能力。

  • 关于劳动者可以选择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规定
    日期:2013-07-24 点击:1401次

    关于劳动者可以选择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规定 考虑到这种变化了的实际情况和劳动者的需求,在本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可以选择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进行职业病诊断。这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方便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是非常必要的。当然,依照本法第39条的规定,进行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是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

  • 关于由经过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的规定
    日期:2013-07-24 点击:497次

    关于由经过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的规定 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有批准权。这对于严格职业病诊断机构的管理是有必要的。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法人资格;持有医疗执业许可证并载明职业病诊断范围;具有与其开展职业病诊断业务相适应的专业医师和仪器、设备;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及管理的制度。未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从事职业病诊断。

  • 有关职业病防治费用的规定
    日期:2013-07-24 点击:640次

    有关职业病防治费用的规定 有些用人单位将这些开支列入了职工福利经费范围,这样既影响了职工福利方面的待遇,也限制了各项职业卫生防护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有些用人单位以职业病防治费用无处落实为由,不给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劳动者配置个人防护用品,不对防护设施进行维修保养,不进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剥夺了劳动者应享有的健康监护权利。应当依照本条规定予以纠正。具体如何列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工会组织应当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
    日期:2013-07-24 点击:5618次

    工会组织应当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 发现有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情形时,比如有可能发生毒气泄漏时,为了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向用人单位建议组织劳动者立即撤离危险现场,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这里规定的工会组织只有建议权,是考虑到工会组织作为群众性的组织,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代替用人单位行政方面指挥生产。

  • 劳动者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包括哪些方面
    日期:2013-07-24 点击:613次

    劳动者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包括哪些方面 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而改善工作条件,即获得劳动保护的权利。由于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因而,应当得到适当的保护,这是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的重要措施。按照本法第20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这是用人单位的一项义务。

  •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日期:2013-07-24 点击:6686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由于未成年工的身体正处于发育阶段,身体的成长还未最后成型,对外界的抵抗力较差,如果不对其在劳动方面进行特殊保护,将会直接影响到未成年工的身体健康,影响我国下一代职工的身体素质。因此,本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包括接触粉尘作业、毒物危害、放射性危害、职业肿瘤等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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