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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专栏简介

侵权损害赔偿专题主要由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负责。侵权损害赔偿律师团队集合了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工伤赔偿律师、医疗纠纷律师人身损害赔偿等各领域的专家型律师,业务范围涉及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触电事故、学生伤害、雇工损害、动物致害、产品责任、高空坠物、环境污染、相邻纠纷、共同侵权等各领域。具体如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雇员受害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致害损害赔偿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 关于职业病病人的待遇保障和在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应当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的规定
    日期:2013-07-24 点击:1017次

    关于职业病病人的待遇保障和在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应当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的规定

  • 关于在先用人单位与最后用人单位责任的规定
    日期:2013-07-24 点击:392次

    关于在先用人单位与最后用人单位责任的规定 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即最后的用人单位对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最后的用人单位不能举出证据或者举出的证据缺少足够的证明力,则由其承担被诊断为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的医疗和生活保障。这样规定虽然加重了最后的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但是对有效保护职业病患者是有益的,同时也对用人单位提出了要求,即要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否则就可能出现本条规定的情形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 关于职业病病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规定
    日期:2013-07-24 点击:828次

    关于职业病病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规定 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因此,认真落实这些规定,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及有关社会保障可以得到相当程度的解决,但是,在特定的情况下也还有可能难以完全补偿职业病病人因患有职业病所受到的损害。这样,职业病病人就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赔偿,法律上应当肯定并保护职业病病人的这种正当权利。

  • 关于职业病病人的诊断、康复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障按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的规定
    日期:2013-07-24 点击:1255次

    关于职业病病人的诊断、康复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障按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的规定 工伤医疗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和领取工伤津贴的期限。工伤医疗期应当按照轻伤和重伤的不同情况确定为1个月至24个月,严重工伤或者职业病需要延长医疗期的,最长不超过36个月。工伤医疗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社会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 关于职业病病人待遇和用人单位的有关义务的规定
    日期:2013-07-24 点击:466次

    关于职业病病人待遇和用人单位的有关义务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包括聘用合同),依法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保护劳动者健康。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不得强令职业病患者继续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
    日期:2013-07-24 点击:2048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有些职业病诊断的作出,需要较长的诊断观察时间,医生疑诊为职业病而没有最后确诊的,称为疑似职业病。这部分病人称为疑似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在我国为数众多,为了保障这部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需要加强对疑似职业病的管理,因此,本条对医疗卫生机构、用人单位应履行的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

  • 关于用人单位、劳动者和有关机构应当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规定
    日期:2013-07-24 点击:826次

    关于用人单位、劳动者和有关机构应当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规定用人单位、劳动者和有关机构提供相关资料的义务要求主要包括两点:一是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所谓如实,是指用人单位应当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的真实资料,不得隐瞒,不得弄虚作假。二是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配合职业病诊断、鉴定,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如劳动者自身的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史、职业危害现场调查及评价等。

  • 关于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的基本准则和人民法院选取参加鉴定的专家的方式的规定
    日期:2013-07-24 点击:318次

    关于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的基本准则和人民法院选取参加鉴定的专家的方式的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私下接触当事人。这样规定是防止其与当事人串通,影响公正鉴定。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也不得收受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这里所说的“其他好处”,在实际中有多种表现,如暗中给予、收受信息费、顾问费、劳务费,赠送贵重礼品、邀请出国考察,甚至利用色情贿赂等。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当事人的任何馈赠或者其他好处,都属于法律规定予以禁止的行为,对违法者的责任应当予以追究。

  • 关于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专家确定、鉴定依据和鉴定费用的规定
    日期:2013-07-24 点击:335次

    关于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专家确定、鉴定依据和鉴定费用的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依据:一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职业病诊断标准;二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诊断鉴定后要向当事人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为了保证受到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享有充分的权利,这一款还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 关于职业病诊断鉴定和再鉴定的规定
    日期:2013-07-24 点击:693次

    关于职业病诊断鉴定和再鉴定的规定组织职业病诊断争议鉴定的部门是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其职责是根据当事人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需要强调的是,这种鉴定属于技术鉴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有利于集中相关专业的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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