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网诉讼须知:人民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用,法院的审判期限,具体案件的法院的管辖权问题,如何提出管辖权异议,损害赔偿起诉书如何起草,如何申请财产保全,如何申请强制执行,不服法院一审判决如何上诉以及上诉的期限、上诉书的起草,不服终审判决如何提起申诉等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送达回证,是指人民法院制作的用以证明受送达人收到人民法院所送达的诉讼文书的书面凭证。送达回证是检查人民法院是否按法定程序和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的标志,是送达人完成送达任务的凭证,不仅能够证明人民法院是否履行了法定的职责,完成了送达任务,还是受送达人接受或者拒绝签收送达文书的证明,能够证明当事人是否耽误了诉讼期间,是衡量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的依据。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法律处置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事由耽误诉讼期间的,可以申请顺延期限。不可抗力的事由,是指人们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比如,当事人的住所发生地震道路不通,不能按照法院指定的日期出庭。其他正当理由如当事人身患重病住进医院,不能按照法院指定的日期出庭。因为这些情况的发生,不是由于当事人的故意或者过错,责任不在当事人,因此,应当顺延期间。
关于期间种类和期间计算的法律规定 期间,是指法院、诉讼参加人进行某种诉讼行为的期限。如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不服地方法院一审判决的,从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提起上诉等法律规定,就属于期间的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法律规定期间的目的,在于保证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及时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节省时间、人力和物力,使人民法院及时地进行审判,使当事人的民事争议及时得到解决,保证诉讼行为的有效性,稳定民事诉讼关系。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依据职权对证据资料采取收存等方法,以保持其证明作用的措施。采取证据保全的措施,有助于保护可能破坏或灭失的证据,也便于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更好地查明事实,公正地审理案件。
民事诉讼中关于鉴定结论作为证据的法律规定 民事案件的情况比较复杂,审判人员有时会碰到一些特殊的、难以解决的问题。这些专门性问题必须由鉴定部门的专业人员进行鉴定。比如,由卫生部门进行的病情、伤情鉴定;由环境监测部门进行的环境污染鉴定等。协助人民法院解决专门性问题,是法律法律规定的义务,因此,有关单位在接到人民法院的通知后,应当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工作,指派有专业知识的人进行鉴定,不得无故拒绝。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的人即为鉴定人,他们利用专门知识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认定、分析和判断。
民事诉讼中关于证人作证及当事人陈述作为证据的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对证人作证主要作了以下几方面的法律规定:首先,根据本条的法律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查明事实,必须依靠知道案情的各方面证人,对于证人来说,出庭作证是法律法律规定的义务。因此,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应当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审理工作,向法庭陈述自己耳闻目睹的事实或者间接了解的情况。
民事诉讼中关于书证及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法律规定 当事人提交书证的,应当提交原件。所谓“原件”是指文书制作人作出的最初定稿、签字的原本或者加盖印章与原本有同一效力的正本。在实践中,原件一般都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归档、保存。如果当事人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比如,原件难以取得或者无法借出的,当事人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关于公证证明作为证据的法律效力公证证明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定程序对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作出的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明。根据我国公证法的法律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遵守法律、坚持公正的原则是法律对公证活动的最基本要求。由于公证机构对于申请的事项要经过审查,公证证明是公证机构出具并经过法定程序制作,因此,公证机构作出的证明,一般都具有真实性和可靠性,它们往往有助于人民法院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有效地预防或解决纠纷。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提供证据和主动调查收集证据的基础上,要将证据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必须将证据拿到法庭上出示,让当事人互相质证、辩论,这样才能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避免认定事实的证据出现偏差。在实践中有的审判人员顾虑证人不愿公开作证,往往不出示证据或者虽出示证据却不讲证据来源和证人姓名,这样使当事人无法质证、辩论,是不利于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应当予以纠正。
关于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法律规定 在民事诉讼中,许多情况下,人民法院需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调取证据可以说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所进行的重要职权活动。对于单位和个人来说,提供证据则是其应尽的义务。因此,人民法院调取证据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协助。有关单位和个人保存或持有证据的,应当将证据提交人民法院,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提交。如果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害调查取证的,那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法律规定,采取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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