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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须知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诉讼须知:人民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用,法院的审判期限,具体案件的法院的管辖权问题,如何提出管辖权异议,损害赔偿起诉书如何起草,如何申请财产保全,如何申请强制执行,不服法院一审判决如何上诉以及上诉的期限、上诉书的起草,不服终审判决如何提起申诉等

  •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日期:2012-02-27 点击:375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监督,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障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正确审理民事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

  •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日期:2012-02-27 点击:2990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当事人在不违背法律的情况下,有权对自己享有的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程序权利进行处分,这是民事诉讼同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一个重要区别。但这种处分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限于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否则,就要受到国家的干预。在这个问题上,本条采取了当事人自由处分和国家干预相结合的原则,这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有机结合。

  •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日期:2012-02-27 点击:904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这里的辩论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事实、争议的问题以及法律的适用,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双方当事人的辩论,便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查清事实,确定证据是否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正确适用法律,作出正确的判决。辩论原则是社会主义民主在民事诉讼中的体现。对当事人而言,辩论是当事人享有的一项平等的诉讼权利;对人民法院而言,保障当事人平等进行辩论,是司法民主的体现。

  • 关于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原则的规定
    日期:2012-02-27 点击:326次

    关于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原则的规定 我国是统一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规定,我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理;起诉书、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本条根据宪法的上述精神作出规定,是为了保障各民族公民平等地行使民事诉讼权利,也是为了方便各民族公民行使民事诉讼权利。这有利于加强民族团结,调动各族人民建设国家的积极性,也有利于法院正确处理案件,更好地保护各族人民的利益。

  • 关于审理民事案件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的规定
    日期:2012-02-27 点击:374次

    关于审理民事案件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的规定 合议制度是民主集中制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的具体体现。具体要求是,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时,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自审判外,其他案件都由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同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都应当组成合议庭;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都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至少三人以上。合议庭的成员是平等的,评议案件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实行合议制度可以充分发挥审判人员的集体智慧,集思广益,同时,还可以防止审判人员独断专行,保证案件公正审判。

  •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日期:2012-02-27 点击:2293次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这里的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以使双方的争议得以解决。调解是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各个阶段,包括起诉、开庭审理前准备阶段,调查、辩论阶段以及上诉阶段都可以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人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关于民事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规定
    日期:2012-02-27 点击:223次

    关于民事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规定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本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对诉讼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这是宪法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上的体现。

  • 关于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的规定
    日期:2012-02-27 点击:385次

    关于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的规定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体现,只有坚持实事求是,以充分确凿的事实作为判案的根据,用法律这个尺度来衡量,以法律作为定案的准绳,才能做到不枉不纵,公正无私,保证公正的审判。 本条的规定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

  • 关于民事案件审判权的规定
    日期:2012-02-27 点击:404次

    关于民事案件审判权的规定 审判权是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权力。审判权同立法权、行政权一样,同属于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是我国重要的宪法原则,不仅适用于民事诉讼法,也同样适用于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本条规定了两个原则,即民事审判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原则和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的原则。

  • 关于涉外民事诉讼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的规定
    日期:2012-02-27 点击:317次

    关于涉外民事诉讼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的规定 涉外民事诉讼仅从诉讼主体来看,是指原告、被告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涉外民事诉讼也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基本原则,但是,由于涉外民事诉讼的特殊性,本条也规定了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的特殊原则,即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这两项原则也符合国际通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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