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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须知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诉讼须知:人民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用,法院的审判期限,具体案件的法院的管辖权问题,如何提出管辖权异议,损害赔偿起诉书如何起草,如何申请财产保全,如何申请强制执行,不服法院一审判决如何上诉以及上诉的期限、上诉书的起草,不服终审判决如何提起申诉等

  • 民事诉讼中关于共同诉讼的法律规定
    日期:2012-02-29 点击:1082次

    民事诉讼中关于共同诉讼的法律规定

  •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日期:2012-02-29 点击:489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诉讼请求,是指原告通过人民法院对于被告人提出的实体权利请求。诉的种类不同,诉讼请求也不同。给付之诉的诉讼请求是交付某项财物或者为一定的行为;确认之诉的诉讼请求是对某一法律关系的确定;变更之诉的诉讼请求是改变或者消灭某种法律关系。在诉讼中,被告反诉提出的请求,诉讼中的第三人向原诉的原、被告提出的请求,也是诉讼请求。

  • 公民诉讼中关于和解的法律规定
    日期:2012-02-29 点击:189次

    公民诉讼中关于和解的法律规定 和解与调解不同,其区别主要在于:(1)行为主体不同。和解是当事人自己协商,解决纠纷;调解是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主持下,通过深人细致的工作,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2)法律后果不同。和解协议靠当事人双方自觉履行,不能作为人民法院的执行根据;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 公民诉讼中当事人诉讼权利与诉讼义务的规定
    日期:2012-02-27 点击:168次

    公民诉讼中当事人诉讼权利与诉讼义务的规定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是统一的。只有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才能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并履行相应的诉讼义务,人民法院也应当保障双方当事人充分实现诉讼权利,督促双方当事人履行诉讼义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日期:2012-02-27 点击:550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民事诉讼当事人,是指因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利害关系人。民事诉讼当事人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凡不是以自己名义而以他人名义进行诉讼的人如诉讼代理人,不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 关于回避决定权人及回避申请决定程序的规定
    日期:2012-02-27 点击:1263次

    关于回避决定权人及回避申请决定程序的规定 回避申请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慎重对待,法律也应当从程序上加以保障,特别要防止审判人员自己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本条为了确保当事人的回避申请权利,根据不同的回避对象对回避决定权人作了不同规定。根据本条规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这里的“其他人员”主要指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 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提出时间和应当说明理由的规定
    日期:2012-02-27 点击:891次

    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提出时间和应当说明理由的规定 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一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的,应当回避。回避分为审判人员自动回避和当事人申请回避。审判人员自动回避是指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在有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自动退出本案的审判活动。审判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在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时,应当自觉、主动地提出回避的请求,不能借口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而继续参加本案件的审理。

  • 公民诉讼中适用回避情形的法律规定
    日期:2012-02-27 点击:347次

    公民诉讼中适用回避情形的法律规定 回避是指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自己主动退出对本案的审理。当事人也有权申请更换承办本案的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回避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基本制度,也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规定回避制度的目的,一是避开可能不公正审理的嫌疑,使案件能够顺利进行;二是避免审判人员或者有关人员利用权力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作出不公正的裁决。

  • 确保审判人员依法秉公办案的明确法律规定
    日期:2012-02-27 点击:543次

    确保审判人员依法秉公办案的明确法律规定 司法救济是确保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是当事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最后一个途径。因此,审判人员依法秉公办案对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极为重要。本条对如何确保审判人员依法秉公办案作了明确规定。本条第一款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法秉公办案。这是对审判人员行使审判职能的基本要求。所谓依法秉公办案,是指审判人员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有关实体法律的规定,公平合法地办理案件,不允许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 关于合议庭的审判长由谁担任及合议庭活动原则的规定
    日期:2012-02-27 点击:1732次

    关于合议庭的审判长由谁担任及合议庭活动原则的规定 合议庭是一个集体,但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其中一人担任审判长来指挥案件审判的整体过程。审判长的主要职责就是负责案件的审判活动,如宣布开庭,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组成人员,告知当事人在审判过程中的各种诉讼权利,主持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各项活动。审判长不是固定的职务。根据本条的规定,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但是,需要说明的是,在审判员与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中,不能指定陪审员担任审判长。助理审判员可以临时代理审判员职务并成为合议庭成员,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也可以担任合议庭审判长,但如果该合议庭中另有审判员时,仍应指定审判员担任审判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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