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法庭质证】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解释】本条是关于法庭质证的法律规定。
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提供证据和主动调查收集证据的基础上,要将证据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必须将证据拿到法庭上出示,让当事人互相质证、辩论,这样才能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避免认定事实的证据出现偏差。在实践中有的审判人员顾虑证人不愿公开作证,往往不出示证据或者虽出示证据却不讲证据来源和证人姓名,这样使当事人无法质证、辩论,是不利于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应当予以纠正。
作为认定事实根据的证据,必须在法庭上出示。经当事人互相质证,是人民法院审查核实证据最重要,最基本的方式。对于出示的证据,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即可以确认该证据的证明效力。如果一方当事人对证据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则应当对该证据做进一步的调查和核实,而不能将有异议的证据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证据,虽应在法庭上出示,但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在司法实践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法律规定,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1)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2)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质证按下列顺序进行:(1)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2)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3)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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