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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须知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诉讼须知:人民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用,法院的审判期限,具体案件的法院的管辖权问题,如何提出管辖权异议,损害赔偿起诉书如何起草,如何申请财产保全,如何申请强制执行,不服法院一审判决如何上诉以及上诉的期限、上诉书的起草,不服终审判决如何提起申诉等

  • 关于人民法院追加当事人的法律规定
    日期:2012-03-03 点击:655次

    关于人民法院追加当事人的法律规定 追加当事人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对诉讼标的具有共同权利或义务的当事人未参加诉讼时,依照职权追加其为案件的原告或被告的诉讼行为。此项工作并非每一案件在审理前的准备过程中都必须经过的程序,追加当事人只存在于必要的共同诉讼中,普通的共同诉讼中不会发生追加当事人的问题。

  • 关于委托调查的法律规定
    日期:2012-03-03 点击:413次

    关于委托调查的法律规定 受诉人民法院除自行调查以外,对在外地的证据,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调查,这样可以在保证调查质量的前提下降低调查成本,提高调查效率。委托调查是一种法定调查方式,受委托的人民法院有义务协助调查取证。委托调查,必须提出明确的项目和要求。为了保证调查事项的完整性并以此满足诉讼活动的客观需要,受委托的人民法院除根据委托调查的项目和要求进行调查外,如果发现与委托项目有关的证据,可以主动补充调查。

  • 关于人民法院调查程序问题所作的法律规定
    日期:2012-03-03 点击:316次

    关于人民法院调查程序问题所作的法律规定 在民事诉讼中许多情况下,人民法院需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这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职权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协助,不得以任何借口予以拒绝。如果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或者妨碍调查取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法相关法律规定对其采取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 关于审判人员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证据的法律规定
    日期:2012-03-03 点击:371次

    关于审判人员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证据的法律规定 审核诉讼材料,主要是指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对原告的起诉状、被告的答辩状以及他们提出的证据和其他诉讼材料进行审查和核实。包括:再次审查案件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发现该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裁定驳回起诉,发现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了解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对诉讼请求的反驳是否还需要一定的证明材料,如需要,通知当事人补正;审查被告是否提出了反诉,反诉是否符合条件,反诉的诉讼请求是什么,有何事实和理由;查明有无必要对证据进行鉴定或者勘验,是否需要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是否需要对可能灭失的证据采取保全措施;确定是否有必要按法定程序通知其他人参加诉讼。

  • 关于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的法律规定
    日期:2012-03-03 点击:3822次

    关于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的法律规定 法院立案后,将案件交由审判人员承办,依照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必须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第一审合议庭有两种组织形式:一是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享有与审判员同等的权利义务;二是由审判员单独组成合议庭,陪审员不参与该合议庭的组成。合议庭的人数必须是三人以上的单数,对于审判员与陪审员的比例,本法未作法律规定。 根据本条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确定审判组织后三日内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当事人。

  • 关于人民法院告知当事人有关诉讼权利义务的法律规定
    日期:2012-03-03 点击:977次

    关于人民法院告知当事人有关诉讼权利义务的法律规定 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方便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保证。告知可以采用两种方式:一是书面方式,即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写明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受理案件通知书是人民法院接到原告起诉后,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决定立案后,向原告发出决定立案和预交诉讼费的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是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起诉决定受理后,应向被告发出的通知书,主要内容包括:原、被告姓名,案由,送达起诉状副本,告知被告按期提出答辩,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及其他事项。二是口头方式,如果不在通知书中记明,应当在送达通知书的同时,用口头方式告知,以便当事人及时了解诉讼权利和义务。

  • 法院发送起诉状副本、被告提出答辩状和人民法院发送答辩状副本以及期间的法律规定
    日期:2012-03-03 点击:573次

    法院发送起诉状副本、被告提出答辩状和人民法院发送答辩状副本以及期间的法律规定 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如果原告是口头起诉的,人民法院也应在五日内将口诉笔录的复制本发送被告,或者口头将原告起诉的内容通知被告。 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应当按照原告的人数,自收到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副本。答辩是被告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进行回答和辩解。答辩的内容可以是程序方面的,比如提出原告没有诉权,起诉不符合条件,或者受诉人民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等;也可以是实体方面的,比如说明纠纷的原因、案件的事实,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等。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给原告。

  • 法院审查起诉,决定受理与否的期间,以及原告对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可以上诉的法律规定
    日期:2012-03-03 点击:658次

    法院审查起诉,决定受理与否的期间,以及原告对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可以上诉的法律规定 为提高人民法院办案效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本条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查起诉必须遵守法定期间,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通知原告不予受理,并向原告说明理由;如果原告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可以提起上诉。根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法律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否则,即丧失此项诉讼权利。

  • 关于人民法院对起诉进行审查的法律规定
    日期:2012-03-03 点击:215次

    关于人民法院对起诉进行审查的法律规定 现实生活中存在很多纠纷,但并不是都可以以民事诉讼的形式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以起诉状或者口头方式起诉的,应当按照本法第一百零八条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必须予以受理,不得以法定条件之外的其他理由将当事人拒之门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 对于起诉状应当具备的内容的法律规定
    日期:2012-03-03 点击:254次

    对于起诉状应当具备的内容的法律规定 起诉状是重要的诉讼文书,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作用,是原告提起诉讼的根据,原告为争取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并在诉讼中胜诉,应当认真书写起诉状。法律对起诉状的内容进行一定的规范是必要的,这既有利于原告写清楚事实根据与诉讼理由,也有利于送达被告,使其知晓诉讼事由,并行使诉讼权利,同时,也有利于人民法院审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审判工作的正式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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