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网诉讼须知:人民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用,法院的审判期限,具体案件的法院的管辖权问题,如何提出管辖权异议,损害赔偿起诉书如何起草,如何申请财产保全,如何申请强制执行,不服法院一审判决如何上诉以及上诉的期限、上诉书的起草,不服终审判决如何提起申诉等
对不服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复议的法律规定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法律规定,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关于先予执行的适用条件、对先予执行的担保和对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损失的赔偿的法律规定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不同情况,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如果认为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的,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例如,有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比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等案件的情况要复杂得多,需要先予执行的款项数额较大,万一发生错误,损失难以挽回,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
关于先予执行的适用情形的法律规定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因当事人一方生活或生产的急需,在作出判决之前,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一方当事人给付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款项或者特定物,或者停止或实施某些行为,并立即执行的法律制度。
关于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赔偿的法律规定 如因申请人申请错误,导致被申请人财产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财产保全是为了保证生效判决能够顺利执行而在一定条件下采取的一项临时的强制措施,在一般情况下,财产保全的实施都是得当的。但是由于现实情况的复杂性也存在着财产保全措施错误的可能。
关于被申请人提供担保后解除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 人民法院裁定财产保全后,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提供的担保可以是银行等保证人的担保,也可以是实物担保或者是无形财产权等权利的担保,不同的担保方法可以互相取代。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担保财产的价值或担保金额不应低于被保全财产的价值或金额。财产保全是为了使今后的判决有实现的物质基础。
关于财产保全的范围和措施的法律规定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限于请求的范围,是指保全的财物的价值与请求保全的数额基本相等。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是指保全的财物是本案的诉讼标的物,或者是与本案有牵连的其他财物。
关于诉讼前财产保全的条件、对采取保全后当事人不起诉的处理的法律规定 财产保全依据申请保全的时间可分为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和诉讼前的财产保全。本条是对诉讼前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诉讼前财产保全,又称诉前保全,是尚未起诉时申请的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前,对于因情况紧急不立即限制财产转移,将会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而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关于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条件的法律规定 诉讼中财产保全,又称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在判决前,对于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必要时依职权而采取的限制当事人对其财物进行处分的强制措施。财产保全制度是保证将来生效判决得以实现的法律制度,有利于当事人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也有利于保证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执行。
关于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情况的处理的法律规定 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并由他们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双方当事人、审判员、书记员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与判决书不同,一审审判程序中,人民法院宣判后,如果双方当事人过了上诉期都不上诉,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程序中,人民法院宣判后,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关于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况及程序的法律规定 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1)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2)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3)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4)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这些案件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属于确认、变更之诉的案件。这些案件没有给付的内容,不存在在调解协议达成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需要强制执行的情况。二是虽然属于给付之诉,但是能够即时履行,也不发生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需要强制执行的情况。
京ICP备1200054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