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证据保全】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解释】本条是关于证据保全的法律规定。
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依据职权对证据资料采取收存等方法,以保持其证明作用的措施。采取证据保全的措施,有助于保护可能破坏或灭失的证据,也便于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更好地查明事实,公正地审理案件。
根据本条的法律规定,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应当以下列条件作为前提:
首先,保全的证据必须是与案件事实有联系并且有可能灭失的。比如,某证人患有严重的心脏病有死亡危险的;作为物证的物品将腐烂、变质等。
其次,保全的证据有难以取得的可能。比如,某一证人要出国定居等。
证据保全可以由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申请采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采取。诉讼参加人申请诉讼保全的,应当在申请书上写明保全证据的形式、内容、地点、申请保全的原因和理由等,人民法院据此审查决定是否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法律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法律、司法解释法律规定诉前保全证据的,依照其法律规定办理。
证据保全措施的对象可以是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人民法院采取证据保全的主要方法有三种:一是向证人进行询问调查,记录证人证言;二是对文书、物品等进行拍照、录像、抄写或者用其他方法加以复制;三是对证据进行鉴定或者勘验。总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不论采取哪一种方法进行保全,人民法院都应当客观、真实地反映证据情况,以达到证明案件事实的目的。
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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