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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须知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诉讼须知:人民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用,法院的审判期限,具体案件的法院的管辖权问题,如何提出管辖权异议,损害赔偿起诉书如何起草,如何申请财产保全,如何申请强制执行,不服法院一审判决如何上诉以及上诉的期限、上诉书的起草,不服终审判决如何提起申诉等

  •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法院管辖的规定
    日期:2012-02-27 点击:262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法院管辖的规定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合同发生纠纷,有的是因合同是否成立发生的争议;有的是因合同变更发生的争议;还有的是因合同的履行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便于法院查明案情,便于在必要时及时采取财产保全等紧急措施,以利于合同纠纷的正确解决。

  • 公民起诉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几种例外情形
    日期:2012-02-27 点击:270次

    公民起诉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几种例外情形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于符合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与身份有关的诉讼案件(如涉及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 公民起诉一般管辖原则之被告住所地法院与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日期:2012-02-27 点击:758次

    公民起诉一般管辖原则之被告住所地法院与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也称普通管辖,是指以当事人住所地与法院辖区的关系来确定管辖法院。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民事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有利于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迅速查明案情,正确处理民事纠纷;有利于传唤被告出庭应诉;有利于采取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如果被告败诉,还有利于执行;同时,还可以防止原告滥用诉权,给被告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规定
    日期:2012-02-27 点击:277次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规定了两项:即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它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的最高审判机关,其主要任务是对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实行审判监督;通过总结审判工作经验,作出有关适用法律、法规的批复、指示或者司法解释,对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指导;还要审判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

  • 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规定
    日期:2012-02-27 点击:231次

    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规定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未作具体规定,只是原则规定管辖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的主要任务不是审判第一审民事案件,而是对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行监督,总结和交流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指导本辖区内的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还要审判不服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依法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等。

  • 关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规定
    日期:2012-02-27 点击:450次

    关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规定 重大涉外案件。涉外民事案件,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三者之一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重大涉外案件,是指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分属多国国籍,或者案情复杂,或者争议标的额较大的涉外民事案件。这类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

  • 关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规定
    日期:2012-02-27 点击:258次

    关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规定 在人民法院组织系统中,基层人民法院数量多、分布广,审判人员的数量多,并且没有审理上诉案件的任务,所以,一般地说,将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都交给基层法院承担是比较符合法院工作均衡负担原则的。同时,由于民事纠纷的发生地、当事人住所地或者争议的财产所在地,都与基层人民法院辖区相联系,因此,由基层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既方便当事人诉讼,又方便人民法院审理。

  • 关于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定的规定
    日期:2012-02-27 点击:269次

    关于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定的规定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体现了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精神,体现了国家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考虑到我国幅员辽阔,地区间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特别是自治地方与沿海发达地区相比,差距很大,国家立法是面向全国的,难以完全照顾到民族自治地方的特殊情况,民事诉讼法的有些具体规定可能不完全适合民族自治地方的一些特殊情况,因此,应当允许各民族自治区域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在不违反宪法和本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为贯彻实施民事诉讼法而制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定。本条的规定既体现了宪法“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原则,也符合我国的民族自治的实际情况。

  •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日期:2012-02-27 点击:599次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用民间调解方法解决民事纠纷,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之一,是我国处理民事纠纷行之有效的具有中国特色的重要经验。通过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积极解决民间纠纷,有利于加强人民内部团结,安定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也有利于减少老百姓提起诉讼,使人民法院集中力量办好比较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节省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目前已有人民调解委员会近百万个,每年平均调解民间纠纷几百万件,可见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解决民间纠纷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宪法也明确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下设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本条根据宪法和实践的成功经验,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和工作原则作了规定。

  •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
    日期:2012-02-27 点击:1910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民事诉讼只能由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或者发生争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不需要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干预。在特殊情况下,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不能独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需要有关组织给予协助和支持,运用社会力量,帮助弱势单位或者个人实现诉讼权利。同时,考虑到当事人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处分,如果当事人自己不想提起诉讼,机关、社会团体或者企事业单位替代他起诉,那么将如何进行诉讼活动,如何承担法律后果都会产生问题,所以,本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只能支持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起诉,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替代他们直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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