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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须知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诉讼须知:人民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用,法院的审判期限,具体案件的法院的管辖权问题,如何提出管辖权异议,损害赔偿起诉书如何起草,如何申请财产保全,如何申请强制执行,不服法院一审判决如何上诉以及上诉的期限、上诉书的起草,不服终审判决如何提起申诉等

  • 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重审和再审案件审判组织的规定
    日期:2012-02-27 点击:386次

    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重审和再审案件审判组织的规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只能是审判员,不能有陪审员参加。这是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合议庭组成的最大不同点。这种不同是由第二审程序的任务、特点所决定的。首先,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判,是在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基础上进行的,它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查明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这不仅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权益,而且肩负着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行监督的任务。

  •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审判组织和人民陪审员权利的规定
    日期:2012-02-27 点击:265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审判组织和人民陪审员权利的规定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的审判权是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体现的,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组织对每一具体案件的审理来实现审判权。审判组织在诉讼中具有重要作用,它在诉讼中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所以民事诉讼法如何规定审理民事案件的组织,对于充分发挥审判工作中的民主,保证案件能够公正、及时地处理是至关重要的一环。本条对民事案件第一审的审判组织作了规定。本条规定了两种审判组织形式:合议制和独任制。

  • 管辖权异议与管辖权转移的法律规定
    日期:2012-02-27 点击:417次

    管辖权异议与管辖权转移的法律规定 管辖权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对该人民法院对案件是否有管辖权提出异议。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就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判。这样可以避免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能为了某种利益审判案件,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克服地方保护主义。

  •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日期:2012-02-27 点击:1125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由于种种特殊原因,有管辖权的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或者由于几个人民法院对案件的管辖发生异议,或者移送来的案件也不属于本院管辖时,需要由上级法院指定某一法院管辖。被指定的人民法院因被指定取得了对该案的管辖权。规定指定管辖是对法定管辖的补充。其目的是使人民法院早日确定管辖权,及时进行审判,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尽快得到保护。

  • 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日期:2012-02-27 点击:7461次

    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移送管辖,是指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接受原告起诉后,发现原告起诉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查明这个案件应当由哪个法院管辖,主动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设立移送管辖制度是为了适应各种复杂的实际情况,解决管辖中有争议的问题,从而避免案件因管辖不明等原因而拖延审理,以致影响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日期:2012-02-27 点击:2064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共同管辖,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诉讼案件都有管辖权。这种情况既可以因诉讼主体或诉讼客体的原因发生,也可以因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在几个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就形成了管辖权的冲突。解决管辖权冲突的最主要的办法,是赋予原告选择权,原告可以向其中任一法院起诉。如果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日期:2012-02-27 点击:1925次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遗产是指死者生前的个人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继承人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发生纠纷诉诸法院的诉讼,称为继承遗产诉讼。继承遗产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与主要遗产所在地是一致的,则该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二者不一致的,则这两个地方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当事人可以任选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被继承人的遗产分散在几个人民法院辖区,应以遗产的数量和价值来确定主要遗产所在地,进而确定管辖法院。这样确定管辖,既有利于人民法院正确确定继承开始的时间、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关系以及遗产的范围和分配等问题,也有利于扩大人民法院对涉外继承诉讼的司法管辖权。

  • 关于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管辖的规定及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管辖的规定
    日期:2012-02-27 点击:1120次

    关于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管辖的规定及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管辖的规定 海难救助,是指对海上遇难的船舶及所载的货物或者人员给予援救。实施救助的,可能是从事救助的专业单位,也可能是邻近或者经过的船舶。救助活动完成后,实施救助的一方有权要求被救助的一方给付一定报酬,这就是海难救助费用。

  • 关于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管辖的规定
    日期:2012-02-27 点击:583次

    关于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管辖的规定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损事故造成财产、人身损害,原告追索损害赔偿的诉讼,以下四个地方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其一,碰撞发生地,即船舶碰撞的侵权行为发生的具体地点。其二,碰撞船舶最初到达地,即船舶碰撞事故发生后,受害船舶最先到达的港口所在地。其三,加害船舶被扣留地,即加害船舶实施侵权行为后继续航行,后被有关机关扣留的具体地点。其四,被告住所地,一般是加害船舶的船籍港所在地,即该船舶进行登记,获得航行权的具体港口。这样,便于法院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审判,使受害者及时得到赔偿。

  • 关于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管辖的规定
    日期:2012-02-27 点击:511次

    关于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管辖的规定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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