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保证人在主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向债权人立下还款计划并承诺分十期偿还债务。目前,已有四期债务清偿期限届满。债权人可否诉请该保证人一次性清偿所有债务?
解答:这种还款计划类似于债务加入,本来保证人处于第二债务人的地位,因种种原因,保证人在债务到期后愿意承担本案债务,由第二债务人提升为第一债务人。不过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的诉讼地位实际与债务人的地位是相同的。因担保法规定,债权人既可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亦可向连带责任保证入主张权利。
在前四期债务已经到期的情况下,保证人仍不能及时还债,此时债权人当然有权向其主张偿还全部债务。因为此时实际所有债务均已到期,而债权人与保证人所订还款计划无非是一种债务展期而已,当债务人违背自己的承诺时,债权人自然有权宣布全部债权到期,并要求保证人一次性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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