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证合同纠纷中,当事人起诉了债务人而没有起诉保证人,此后能否另案再起诉保证人,其诉权是否受到限制?是否属于一事不再理的情形?
解答:在保证合同纠纷中,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应当将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并由司法机关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除斥期间宣告终结(或者保证期间终结),此时产生二年诉讼时效,债权人应当在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二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或者起诉。在此情形,如果债权人只起诉主债务人而没有起诉保证人,应当注意另案起诉保证人的诉讼时效是否超过。过了诉讼时效的,债权人将丧失胜诉权。
在一般保证情形,保证责任依附于主债务,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亦中断。债权人应当在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否则,同样会丧失胜诉权保护。
不论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情形,债权人另案向保证人起诉,不属于一事不再理情形。尤其是向一般保证人主张权利的,应当在主债务诉讼中一并起诉,不宜另案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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