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后能否要求支付违约金,实践中争论较多。有观点认为,合同解除意味着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因此违约金条款也随之消灭,不再适用,只能通过损害赔偿制度解决违约和损失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倾向于认为,违约金是当事人预先确定的一种独立于合同债务履行之外的给付,依《合同法》第98条关于“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的规定,违约金条款属于“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其效力并不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而受到影响。在因一方违约而导致合同解除的场合,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守约方可以行使违约金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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