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把企业法人作为自然人向民间借款,并用该法人的企业来担保,可以吗?另外,请问为什么不能从借款中先扣除部分利息?
解答:个人向个人或者单位融资借款,只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颁布的关于民间借贷纠纷的司法解释规定,主要是指主体为个人,利率不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借贷基准利率四倍的,该融资借款合同应属有效。至于实际用款人为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从民间借款,这属于公司企业之内部事务,与公民个人向民间举债的法律关系不同,不应在用款人与借款人之间未发生争执时予以过问或者干涉。因而,原则上企业法定代表人出面借债,公司以自有财产提供担保是可行的。
只是在实际履行中,我们也常常发现,出借人本应出借100万元,但只发放给借款人97万元,剩余的3万元被作为利息或者手续费、顾问费给提前扣收了。为此,我们认为,企业、个人借钱融资用于生产经营目的,本意就是为了借钱用钱,贷款人却事先扣收1%~3%本金作为利息提前收取,客观上损害了借款人用款的权利,也是对借款权的限制,这是不符合民法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基本原则的,故而应当予以纠正,相关条款应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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