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违约方请求减少过高的违约金时,应当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赋予违约方以证明违约金过高和违约造成实际损失的举证责任;同时,鉴于衡量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最重要标准是违约造成的损失,守约方因更了解违约造成损失的事实和相关证据而具有较强的举证能力,因此,人民法院应当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将证明违约金约定合理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守约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