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审判前沿栏目内容汇集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损害赔偿案件,物业管理违约损害赔偿案件,工程承包违约损害赔偿案件以及离婚损害赔偿案件的最新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判决裁定的依据,依据最新的判决裁定的司法解释等法律依据的适用等。
认为行政机关未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最低生活保障费能否申请行政复议 公民享受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的组成部分,也是作为人权的组成部分的公民生存权的重要内容。我国有的行政机关具有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的法定职责。根据《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损害赔偿律师网侵权法高层论坛实录 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的竞合,概括化的条文相当于法国,法国采用不竞合说,契约和侵权责任不竞合。太概括的侵权行为会吞食契约详细的规定。法国法院的判决,有时候要适用侵权行为要解释说不能构成契约,这有一些解释上的困难。这是将来在立法上要想到的问题,合同法规定是竞合。
关于房屋产权确认中的有关法律问题购买是人们取得产权的一种主要形式。在购买房屋时应注意以下问题:第一应考察所购房屋是合法,有关手续是否齐全,卖房人是否有合法身份;第二应与卖房人签订购房合同,在合同中应详细地写明房屋的地理位置、购买方式、价款、付款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条款;第三,应及时到房管部门办理登记、过户手续。
关于地役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衔接地役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都有在他人土地上建造设施并保有所有权的目的及功能。利用他人土地架设高压电线干,或修建输油泵站,乃至修筑输水渠等,地役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均堪担当此任。其实,认真体会两项权利的目的及功能,会发现差异。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唯一的至少是主要的目的及功能,就在于利用他人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保有所有权;而地役权的目的及功能多种多样,即使出现利用他人土地建造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情形,也只是辅助的或次要的目的及功能,主要目的及功能在此之外。
合同法讲座之合同效力的理论与实践合同的绝对无效与相对无效。(1)崔建远教授根据《合同法》第51、52条就自始无效进行了解释;(2)崔建远教授还结合《德国民法典》第135条第1项及《日本民法典》第94条第2项和中国台湾地区的“民法”第87条第1项对合同相对无效对第三人的效力进行了阐述。(3)崔建远教授对区分不同情况,对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两种制度分别进行了详细的讲解。合同的嗣后无效。崔建远教授根据《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及合同法理论,结合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华源生物药液有限公司一案,就合同嗣后无效问题给大家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人身损害赔偿索赔要把握好诉讼时效在损害赔偿纠纷中,一些赔偿权利人没有实现索赔的诉求,其中一个原因是超过了诉讼时效,因而没有得到法律支持。但有的人身赔偿案件,受害人当时伤害并不明显,事发时难以发觉自己的人身受到更大程度的损害,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在发觉受到更大侵害之日起1年内提出诉讼,法庭是会支持其赔偿请求的。
人身损害赔偿请求要选择有利于自己的计算标准在赔偿诉讼中,赔偿权利人为了获得相对多的赔偿,可以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残疾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如何把握和运用“上一年度”,才能使受害者获得最大限度的赔偿呢 人身损害赔偿的参数指标必然呈递增趋势。这是我们应当把握的一般规律。法院立案后并非马上开庭审理,这是我们应当掌握的基本诉讼常识。在诉讼中,一般需要经过鉴定程序,可能会遇到被告难以通知.追加当事人等情况,这些因素都可能使案件延期。因此,赔偿权利人可依据起诉时的下一年度标准提出索赔。当事人依据原来的标准已向法院起诉的,发现案件可能跨年度,可以在举证期满向法院变更、增加请求即可。
如何能获取公司股东出资不到位或者抽逃资金的证据在债权人与公司发生纠纷时,应当从工商登记档案人手,进一步查证公司设立、经营中的有关法律文件,并应对公司财务账目等申请保全,以防公司抽走相关账目记载,甚至隐匿财务账目。当事人亦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调查补证,但应仅限于难以举出的证据,或者必须由司法机关调查的证据。
公司已办理注销登记又发现公司所有的遗漏财产如何处理如果该公司已消亡且股东也已下落不明,无人主张该项权利的,公司遗漏的财产应当收归国家所有;对于仅仅发现财产线索尚未取回的,只要无人主张权利,法院也无须按照权利进行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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