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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未按约定使用借款,金融机构提前收贷的利息及损失是否保护借款人未按约定使用借款,金融机构可依据《合同法》第203条的规定或者双方协议约定提前收贷。金融机构主张按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支付利息的,合同中对借款人未按约定使用借款提前收贷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金融机构主张赔偿因提前收贷造成的经济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保护,保护的损失范围包括办理提前收贷的手续费用和不超过6个月的同期贷款利息损失。
单位与单位之间的资金融通能成为合法的资源配置吗 只要是单位作为发放贷款主体的,借款合同肯定会无效,此时需要作些变通处理。一是可以申请金融主管部门审批获得放贷资质;二是如果审批困难,可以将资金委托给有资质的公司、企业代为发放,所谓委托贷款;三是小额贷款亦可少收利息,不至于与金融法规、政策相抵触;四是不得已时,可以以公司员工个人名义对其他单位、个人发放小额贷款,以保证资金融通正常开展,帮助需要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度过融资难关。
强制性规定属于合同主体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既包括程序性的,亦包括实体性的内容,且这些内容大多与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息息相关,如不履行相关义务,则会损害到公共利益,而非仅仅涉及合同主体之间的权益。如果仅涉及合同主体之间的权益时,一般以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诚实信用加以衡量或者表述,不会以强制性规范加以规定。
只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才能确认合同无效 而强制性规定又包括管理性规范和效力性规范。管理性规范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未明确规定违反此类规范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范。此类规范旨在管理和处罚违反规定的行为,但并不否认该行为在民商法上的效力。
对委托理财合同、主体适格与否对合同效力的影响有几种 从严格意义上说,委托理财合同无效,应当是委托理财的合同主体不适格或者至少有一方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这是属于应当确认合同无效的情形。对于合同主体仅仅违反行业规章的不宜认定合同无效,而对于合同中约定的保底条款或者回报率过高的条款的仅仅认定相应的条款,因违法金融法规的规定而无效,其他条款仍应当认定为有效。对于合同各方主体适格、行为合法、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的,这样的委托理财合同应当一概认定为有效。
合同法中所称的强制性规范是指效力性规范 效力性条款往往是不能回避的,必须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才能生效或者有效的,意味着未经批准将不生效或者无效。而管理性条款则往往没有那么严格,通常为某一个程序,只要办理就能办成,只要办理就将使合同条款的待生效为生效,或者可以履行。而未办理的不必然影响合同的效力,只是在履行环节上存在欠缺,需要加以弥补。
企业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应认定为无效通常会判令债务人偿还本金和贷款利息。虽然有的法院仍然会另行制作决定,对双方约定的利息予以收缴,但最高人民法院还是会以各种理由撤销类似的收缴决定,将利息判归债权人,尽量保护债权人应当享有的权益。何况,谁占有本金,必然会产生相应利息,债务入应当将利息随本金一起予以偿还。
企业向公司员工内部融资借款是否可以(1)双方不宜约定高额利息回报,因为公民之间可以约定不高于银行借贷利率四倍的利息,但并未批准企业向公民或者员工借贷可照此办理。故应以无息或者低息为主。(2)企业向员工借贷,不能演变为非法集资。
个人把钱在4倍利息之内多次借给多个个人是否违法或者涉嫌“非法经营罪”司法解释也没有规定民间借贷可以贷几次、借几次,也就是说,民间借贷的形式多样,以收取高额利息为实现其经营目的的,并不为法律和政策所禁止,这恰恰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以正规商业银行从事金融业务的重要补充,亦不会将专门发放贷款的个人或者中小企业放贷协会等组织认定为违法。
在委托贷款合同中,除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需签订委托贷款合同外,委托人、借款人还需要签订借款合同吗这实际上对于委托人降低风险的初衷是不利的;同时,委托人没有发放贷款的资格,才委托银行发放贷款,如果撇开中间人银行,很可能会导致委托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无效,给借款人以口舌或者把柄主张合同无效,反而不利于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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