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申请复议的案件中,有的并不是只对具体行政行为本身不服,而是同时认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合法。出现这种情况,可不可以同时申请对该依据进行审查呢?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7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因而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在这里,可以提出审查申请的规定包括以下三种:
(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具体就是指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以外的有关规定。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T作部门的规定。其中不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章。
(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对于 上述三种规定,当事人在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行政复议的同时,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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