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审判前沿栏目内容汇集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损害赔偿案件,物业管理违约损害赔偿案件,工程承包违约损害赔偿案件以及离婚损害赔偿案件的最新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判决裁定的依据,依据最新的判决裁定的司法解释等法律依据的适用等。
基本权利和人格权相关法律问题解析 人格权保护的法律实践,在今天法治国、宪政国的背景下,究竟应该如何为之?在民法的实践里面,在民法典或者我国大陆地区民法通则框架下的民法实践里面,人格权保护的发展,似乎存在一个画地为牢还是破法而出的方法论思考。王老师通过对中国大陆地区三个相关的判例提问入手,肯定了大陆地区司法上关于人格权保护长期以来采取了开放、积极实践的事实。王老师还善意地、富有智慧地帮助我们检视了这些判例的判决理由。接下来,王老师进行了比较法的观察和分析,给我们提供了包括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等在内的精准而丰富的有关人格权实践发展的经验和做法。
德国民法的继受与台湾民法的发展 牵扯到契约和侵权责任。在法国就比较少,因为他侵权行为广阔。在德国,因为侵权行为比较限制,那需要来帮助它区分。所以,了解每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当然要以它本身的体系而为决定。所以这里我要特别最后介绍的一个制度,就是契约责任跟侵权责任。在我给各位资料中间呢,有一个很长的一段文字,提到“院长提议”。我给各位介绍台湾一个比较特殊的制度,台湾有个有个民刑庭总会,在最高法院里院长发现有问题的时候就会设一个案件,提出一个例子,来请大家公决。
公众人物人格权的限制和保护 至于固有的公众人物和偶然的公众人物的划分,并不十分科学。在我国没有必要采用偶然的公众人物这一概念,主要理由在于:第一,对于哪一些人士应当属于偶然的公众人物本身缺乏准确的判断标准,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的个人判断。例如在美国某个案例中,原告的妻子跳楼自杀,被告正好拍摄到其跳楼的瞬间,并将其作为新闻来披露,法院认为原告的妻子在跳楼的一瞬间成为了公众人物,因此被告的行为并不构成侵权。
对被撤销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谁申请行政复议 对继续行使被撤销行政机关行政职权的机关,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有时可能是一个机关,有时则可能是两个或多个行政机关。而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的 上一级行政机关,要根据继续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来确定。如果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是政府的T作部门,则上一级行政机关就是指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主管部门;如果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是一级人民政府,那么其上一级行政机关就是 上一级人民政府。
对共同行政行为不服应如何申请行政复议 共同行政行为由隶属于同一政府的不同工作部门共同作出,如某市的工商局、物价局和税务局在财税物价大检查中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其不服的向它们共同隶属的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政府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某市两个区级人民政府共同作出的某一具体行政行为,对其不服的,向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什么情况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延长复议期限 延长复议期限的决定,应当在复议期限届满之日前作出,延长复议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延长复议期限,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复议申请人,并告知如不同意延期,可以直接就原处罚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应当及时告知复议机关,申请人不得再就此案申请复议。
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怎样申请行政复议 对区公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区公所的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公署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行政公署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为了方便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第15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不服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怎样申请行政复议 对国务院各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按复议管辖的一般原理,应向国务院申请复议,但是,国务院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不宜承担过多的事务性工作,所以,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国务院各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各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同时,考虑到国务院各部门对自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议,“自己作自己案件的法官”,有可能存在偏私,所以,《行政复议法》又明确规定,对国务院各部门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法作出最终裁决。
对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不服的,能否申请行政复议 在实践中,行政机关的某些行为表面上是对民事纠纷的调解或其他处理,实为行政处理决定,即不是建立在争议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L,而是行政机关单方意志的体现,具有行政职权的强制性,则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例如,行政机关对土地、矿藏、水流、森林等H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归属所作的处理决定,实质上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若不服该决定,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认为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合法能否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提出审查申请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7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因而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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