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索赔费用包括误工费、丧葬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这些费用是索赔费用比较高的项目,正确把握上述费用的计算标准就显得特别重要。在这些费用的赔偿标准中都涉及一个指标数据,即“上一年度”。在诉讼实践中,如何把握和运用“上一年度”,才能使受害者获得最大限度的赔偿呢?
我们以案例说明,2008年10月1日,北京市民张某被王某酒后殴打致死。2008年12月12日,张某之妻、张某之子(15岁)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张某之子生活费等各种费用40余万元。2009年1月20日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半年后,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这个案例中,原告计算赔偿的标准依据北京市2007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5条规定,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这里的“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本案中,原告起诉的时间是2008年12月12日,原告主张的赔偿费用也是以2008年度的上一年度即2007年度为指标系数进行索赔。但法院实际开庭之日为2009年1月20日,一审法庭辩论终结的日期约在2009年1月底至2~3月间,那么原告就可以依据2009年的上一年度即2008年度的指标系数进行索赔。
据查,北京市2007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为21989元,2008年度为24725元。以2007年度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为:21989元×20年=439780元;以2008年度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为:24725元×20年=494500元。通过比较不难发现,仅死亡赔偿金一项费用,依据不同年度的标准计算就相差54720元。如果再算上被扶养人的生活费、丧葬费等项目,以2008年度指标计算赔偿项目要比以2007年度计算能够多获得赔偿10万元左右。
在审判实践中,法官在庭审中是独立的。如果原告依据2007年度标准计算索赔数额,法官不会主动告知可以依据2008年度标准索赔。这样一来,原告可能因为选择了2007年度标准而少获得赔偿。所以,原告在确定索赔数额时,一定要考虑法庭辩论终结的时间,正确选择年度计算标准,以求获得权益的最大化。
如今,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基本上也在同步增加,人身损害赔偿的参数指标必然呈递增趋势。这是我们应当把握的一般规律。法院立案后并非马上开庭审理,这是我们应当掌握的基本诉讼常识。在诉讼中,一般需要经过鉴定程序,可能会遇到被告难以通知.追加当事人等情况,这些因素都可能使案件延期。因此,赔偿权利人可依据起诉时的下一年度标准提出索赔。当事人依据原来的标准已向法院起诉的,发现案件可能跨年度,可以在举证期满向法院变更、增加请求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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