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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前沿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审判前沿栏目内容汇集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损害赔偿案件,物业管理违约损害赔偿案件,工程承包违约损害赔偿案件以及离婚损害赔偿案件的最新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判决裁定的依据,依据最新的判决裁定的司法解释等法律依据的适用等。

  • 我国对人格权保护的立法进程
    日期:2013-07-17 点击:175次

    我国对人格权保护的立法进程为了全面维护人格尊严,就必须确认和保障自然人的人格权。人格权具体制度正是基于此种维护人的尊严的理念而展开的。物质性人格权是为了维护自然人生理上的存在的,精神性人格权则彰显了自然人的精神生活需要,而标表性人格权则为人们提供了对外活动的重要表征,这些都彰显了人的主体性价值。人格权制度的发展越来越要求保障个人的生活安宁、私密空间、个人信息的自主决定等,这些人格利益都体现了人格尊严的理念。一般人格权制度的发展也以人格尊严为基本内容,对侵害人格尊严的各种新类型的人格利益的行为提供兜底保护。

  • 改革劳教决定程序使之司法或准司法化
    日期:2013-07-17 点击:167次

    改革劳教决定程序使之司法或准司法化 关于劳教的救济途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规定被劳教人对劳教主要事实不服的,可由审批机关组织复查,经复查后决定撤销还是维持劳教决定。改革劳教制度,不应忽视对劳教救济途径的完善。新的法律应在两个阶段为被劳教人提供救济:一是劳教决定阶段,被劳教人对劳教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二是在实施劳教矫治阶段,被劳教人对劳教或矫治机构采取的劳教矫治措施、方式,实施的惩戒行为不服,同样应该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 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注意的问题
    日期:2013-07-17 点击:133次

    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注意的问题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论证过程中,专家学者对惩罚性赔偿责任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制裁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中的积极作用给予充分肯定。针对借用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进行“职业打假”现象的质疑,认为其副作用是瑕不掩瑜,不能因此而否认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重要功能,认为应当针对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规定更为完善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主要内容是商品欺诈或者服务欺诈的惩罚性赔偿责任,由原来的双倍赔偿提高为增加两倍的赔偿,加上返还的价款,就是三倍。这样的打假力度,应当是更为充分的。

  • 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价值是公平正义
    日期:2013-07-17 点击:964次

    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价值是公平正义张文显结合自身担任多年法官的经历谈到,我国民众的维权意识、诉讼观念上升,使我国迅速走进诉讼社会,凸显出司法公正的重要性。他认为,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最后防线。如培根所说: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相当于十次犯罪。犯罪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判决是弄脏了水源。在他的理解中,弄脏水源也就破坏了司法和法律。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大报告中说:“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满足人民的诉求,使人都能感受到社会公平。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的感情和利益。”这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司法更高的要求。

  • 通过法治反腐治权的思路和重点
    日期:2013-07-17 点击:101次

    通过法治反腐治权的思路和重点坚持反腐治权,要更加重视发挥法律和制度对于权力的监督制约作用。通过法治思维反腐治权,就是要强调以制度规范权力,以民主监督权力,建立并完善以法律控制权力、以权力和权利制约权力的制度和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公权力腐败的机会,最大限度地增加公权力腐败的成本。反腐治权的当务之急,就是要尽快从制度上和法律上切实解决“谁来监督监督者”、“谁来监督一把手”的问题。

  • 行政诉讼原告享有哪些诉讼权利和义务
    日期:2013-07-12 点击:410次

    行政诉讼原告享有哪些诉讼权利和义务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原告与行政机关打官司有以下诉讼权利。一是有起诉权,起诉后有权放弃、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及申请撤诉;二是有权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三是有权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进行辩论;四是有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查阅本案庭审材料的权利(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是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停止行政行为执行。

  • 哪些行政纠纷法院不予受理
    日期:2013-07-12 点击:129次

    哪些行政纠纷法院不予受理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下列行政纠纷法院不予受理。一是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是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是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 我国行政赔偿范围包括哪些方面
    日期:2013-07-12 点击:309次

    我国行政赔偿范围包括哪些方面 对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一是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是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是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是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是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 生命健康权损害及财产损害赔偿标准
    日期:2013-07-02 点击:212次

    生命健康权损害及财产损害赔偿标准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职能过程中,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灭失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赔偿。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应当返还的财产受损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财产已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如水费、电费、职工基本工资等)。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 构成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的条件及行政赔偿的范围
    日期:2013-07-02 点击:185次

    构成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的条件及行政赔偿的范围 对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的情形,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①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②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③以殴打等暴力手段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手段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④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⑤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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