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审判前沿栏目内容汇集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损害赔偿案件,物业管理违约损害赔偿案件,工程承包违约损害赔偿案件以及离婚损害赔偿案件的最新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判决裁定的依据,依据最新的判决裁定的司法解释等法律依据的适用等。
2015年云南省昆明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标准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东川区、呈贡县、晋宁县、富民县、宜良县、石林彝族自治县、嵩明县、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安宁市),2015年云南省昆明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标准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限制及法律救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确立有效的保护了承租人的利益,减少了交易成本,亦能充分发挥租赁房屋的使用价值。但该项权利的行使限制了出租人自由处分的权利,与合同意思自治原则相违背,故承租人在行使优先购买权时应受合理限制以兼顾出租人的利益。同时,考虑到租赁关系中,承租人毕竟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当优先购买权在行使中受到侵害时法律应给予合理的救济方式以维护承租人的利益。
侵权行为概念之研究侵权行为是产生责任的根据,但侵权行为不仅仅是指因行为人的过错而导致的侵权行为,还包括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责任。从广义上来理解,侵权行为不仅包括过错行为责任,还包括行为人依据公平原则产生的责任和无过错责任,这种责任也是法律制度规定所产生的。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拒不履行行政赔偿判决、裁定怎么办 可以向该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提出司法建议,由上述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对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判决、裁定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可依法追究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行政赔偿案件的审理期限为多长时间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结案,需要延长审限的,应按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报请批准。”本《规定》第36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赔偿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申请人是公民的为一年,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起诉法院立案受理的期限 人民法院接到原告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起诉状,应当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立案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人民法院接到行政赔偿起诉状后,在7日内不能确定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审理中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单独请求行政赔偿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单独请求行政赔偿,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请求人仅就行政赔偿提出请求。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单独请求行政赔偿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就是“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原则”。 单独请求行政赔偿时,请求人必须与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协商或经过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如果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协商达不成协议或请求人不满意赔偿义务机关的处理决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
因财产保全措施造成侵权损害的国家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财产保全措施是民事诉讼制度中保全措施的一种,此外还有证据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因某种原因可能使将来作出的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因而在判决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财物予以查封、扣押、冻结。采取这一强制措施,可以在诉讼过程中,也可以在诉讼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由人民法院依其职权决定,也可以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申请。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人应提供担保。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依法裁定。
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方面的问题它和过错责任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它要实行过错的举证责任倒置,这个举证责任倒置是针对过错的举证责任倒置。在过错责任的情况下举证责任在受害人身上,在过错推定情况下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把举证责任放在行为人身上,由行为人来反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这就在一定程度上不仅仅是减轻了受害人的举证负担,也加重了行为人的责任。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看起来好像是一个举证责任的转换,实际上是一个责任的加重。因为在很多情况下,你要反证自己没有过错是很困难的,其实就是加重了行为人的责任。大家要注意这不是一个简单的举证责任倒置。
如何理解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及其与相关犯罪的关系 危险驾驶罪的增加,使交通肇事罪分为两种类型:(1)作为单纯过失犯的交通肇事罪,即不以危险驾驶罪为前提的交通肇事罪。如未取得驾驶资格而驾驶机动车,过失致人伤亡的,属于单纯的过失犯。这种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可以说是“故意”的,但不成立刑法上的故意,既不是结果加重犯,也不是所谓复合罪过。(2)作为危险驾驶罪的结果加重犯的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是故意犯罪,但危险驾驶行为过失造成他人伤亡,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的,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此时,行为人对基本犯(危险驾驶罪)是故意,对加重结果为过失,从而成为结果加重犯。
京ICP备1200054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