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恤金是指公民因公或者因病致残、死亡时发给本人或者家属,用以维持本人或其家属日常生活的费用。社会保险金是指参加社会保险的公民在丧失劳动机会或劳动能力时依法领取的一定金额的生活费用。最低生活保障费是指国家和社会针对低于平均生活水平(贫困线以下)的经济特别困难者给予帮助,以保障其最低生活需要的费用。公民享受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的组成部分,也是作为人权的组成部分的公民生存权的重要内容。我国有的行政机关具有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的法定职责。根据《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在这种案件中,被申请人通常具有特定性,即只能是依法具有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的专门职责的行政机关。在实践中,行政机关未依法发放抚恤金等专项费用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向公民发放的,行政机关未予发放。
(2)对依法应向公民发放的数额,行政机关作了扣减。
(3)依法应按期限发放的,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迟延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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