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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前沿

生命健康权损害及财产损害赔偿标准

日期:2013-07-02 来源:损害赔偿律师 作者:. 阅读:61次 [字体: ] 背景色:        

打行政官司,原告提出行政赔偿的,在行政起诉状中,要明确提出行政赔偿的具体数额;否则人民法院无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司法实践中,有的原告没有掌握行政赔偿的标准,往往提出过高的诉讼请求,得不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多负担了诉讼费,又造成了新的损失。

原告可以提出行政赔偿的类型有三种:一是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二是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三是侵犯公民人格权。行政诉讼中侵犯人格权主要包括名誉权和荣誉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的损害赔偿没有金钱补偿的量化标准,一般的做法是,由赔偿义务机关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这样,原告只需要掌握生命健康权损害赔偿标准、财产损害赔偿标准就可以了。在起诉状中提出的赔偿数额略高于赔偿标准即可。

1.生命健康权损害赔偿标准

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职能过程中,造成当事人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住院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及赔偿因误工减少收入的经济损失。减少的收入每月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为准),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造成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及残疾赔偿金。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赔偿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造成公民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0倍。对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2.财产损害赔偿标准

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职能过程中,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灭失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赔偿。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应当返还的财产受损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财产已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如水费、电费、职工基本工资等)。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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