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的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丁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这样规定,是由于这些机关行使的职权专业技术性较强,并且需要保证高度的集中统一,由其 上一级主管部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有利于更为充分有效地解决行政争议。
对国务院各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按复议管辖的一般原理,应向国务院申请复议,但是,国务院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不宜承担过多的事务性工作,所以,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国务院各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各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同时,考虑到国务院各部门对自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议,“自己作自己案件的法官”,有可能存在偏私,所以,《行政复议法》又明确规定,对国务院各部门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法作出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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