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共同行政行为?
共同行政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其基本特征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某种具体行政行为是不是共同行政行为,关键要看该具体行政行为是不是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的共同名义作出,而不应看该具体行政行为背后涉及的行政机关的个数。
★对共同行政行为不服应如何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第15条第四款规定:“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从实践来看,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1)共同行政行为由隶属于同一政府的不同工作部门共同作出,如某市的工商局、物价局和税务局在财税物价大检查中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其不服的向它们共同隶属的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2)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政府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某市两个区级人民政府共同作出的某一具体行政行为,对其不服的,向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政府所属的两个或两个以上职能部门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某省两个同级市 工商局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其不服则可向职能部门的共同上一级T作部门(省工商局)或者它们各自所属的人民政府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该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4)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级人民政府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某市人民政府与该市某区人民政府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其不服的则由其中较高级别的人民政府的 上一-级人民政府管辖,即应向某市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5)不同级人民政府所属的两个或两个以上职能部门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某市丁商局与该市某区工商局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此不服则向级别较高的政府工作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即省工商局)或其本级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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