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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谈案

以划拨土地作为出资是否应视为出资不实或虚假出资

日期:2013-04-30 来源:北京律师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177次 [字体: ] 背景色:        

以划拨土地作为出资是否应视为出资不实或虚假出资?在该土地上所盖建筑物因未办理相应手续成为非法建房,该建筑物应如何处理?公司清算财产如何分配?

问题:甲公司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乙公司以货币出资设立丙公司,乙公司后增加投入在甲土地上建房经营度假村。现因经营不善,甲乙双方决议解散丙公司。但双方对利益分配达不成协议,清算无法进行。乙公司提起司法解散请求,法院已立案。

请问:(1)甲公司以划拨土地作为出资是否应视为出资不实或者虚假出资?是否应由甲补齐出资额?

(2)乙公司投入资金所盖建筑物因未办理相应手续成为非法建房,该建筑物应如何处理?

(3)甲公司违约责任应否追究?如何追究?乙公司有无责任?

(4)公司清算财产如何分配?

公司律师解析:(1)甲公司与乙公司应当是出于正当经营目的设立丙公司,不应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以侵害对方合法权益为目的。客观上已经形成划拨土地不能全额当作可支配财产的现实,如要用于商业目的,必定要向国家土地管理部门交纳土地出让金,并变更土地用途,方能对全部土地使用权进行经营、处置。此时再确定到底甲公司是否构成出资不实也不迟。但可以肯定,甲公司不属于虚假出资。一旦构成出资不到位的事实,则甲公司应依照承诺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以实际出资额度,重新核定双方出资比例,变通解决甲第八章公司解散与清算疑难问题公司律师解析l75公司可能出资困难的现实。

(2)由于甲公司提供的土地为划拨土地,投入使用时没有变更土地使用用途,此时按说建设建筑物等行为均属违法行为。故而,首先应当报经各主管部门予以批准,将非法或者不合格的土地用途合法化,建筑物也必然随之合法化,投入市场销售便没有了障碍。

(3)对于双方合作的基础来看,一方出土地,一方出资金,只是对可能面临的市场风险与政策风险双方估计不足,均有一定过错与过失,故不宜追究违法责任。只是在土地由非法转为合法使用的问题上,应当由甲公司多承担一些义务,以平衡双方在项目运作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4)公司财产在结算时,应当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原则上按出资比例分配,如果另有约定,只要不是违法的约定,司法机关也应当予以尊重。在既无约定,无章程规定,也难以准确判定比例时,则可以按各50%的比例分享利益,分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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